接私單被公司起訴
私自接私單后果如下:
1、做私單是違法的,侵犯了公司權益,構成無權代理行為,對于善意的第三人,公司需要買單,這個是民事行為,公司可以追討損失,沒有金額的限定。挪用資金罪是構成刑事犯罪的,一旦去公安局報了案就不能撤銷,如果已經諒解了,可以減輕處罰,如果數額不大,并且已經歸還了的就可以不用立案。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2、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是指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規定定罪處罰;
3、行為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主體相同)。根據司法解釋,對于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一人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員也能成為本罪主體,但對股東本人的挪用行為不宜認定為本罪。
協商費用如下: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綜上所訴,嚴重后果因為做私單涉及欺詐行為,有可能違反了公司的法律規定,一旦被公司發現并起訴,可能會面臨要賠償經濟損失、要承擔法律責任,甚至會受到道德上的譴責和社會上的懲罰等多種后果。同時,這也會對個人的職業生涯、聲譽和信用造成不可逆的傷害,失去信任和信用,也難以在行業內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和提升。因此,做私單不僅有可能對公司或他人造成傷害,也會嚴重影響個人的社會地位和生活質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把單位錢借給他人構成犯罪嗎?
楊新躍攝本期律師:胡偉,遼寧同格律師事務所主任。沈陽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遼寧省企業法律顧問協會副會長。公司法律專家,擅長企業法律風險管理、企業并購重組業務。 于女士問:我丈夫是一家集體企業的經理,企業效益一直不好,后來給了一些動遷款,他私自將一部分款以單位的名義借給了另外一個企業。可一年后這個企業找不到人,還不了錢,有人說他犯了挪用資金罪。請問他的行為構成犯罪嗎? 律師診斷: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一款規定的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批復》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所挪用資金借貸給其他自然人或單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你丈夫雖然將本單位資金借貸給另一個企業,時間超過一年且沒有歸還,但他是以單位名義(必須有證據加以證明)將資金借給了另外一個企業(而非自然人),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你丈夫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呂良德、劉越嶺整理)
挪用公款50萬怎么處理
一、挪用資金50萬怎么量刑 1、挪用資金數額達到50萬的,是屬于數額巨大的情形,量刑的標準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判處多少年要依據具的案情而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如何認定 挪用類罪名的本質其實就是四個字“挪作私用”,是對單位公款公用法益的侵害,如果挪用類案件不符合這一本質要求的,不構成犯罪。判斷挪作私用這個目的,司法解釋規定了三種情況,即大意是,挪給本人或親友使用的,個人名義挪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個人以單位名義挪給其他單位使用且謀取個人利益的。 考察行為人是否屬于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本法第93條所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范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為人也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至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確認。 如果行為人挪用公款用于個人貸款或者私人借款的,也應當根據個人貸款或者私人借款的具體用途,認定其挪用公款的性質。如果個人貸款或者私人借款用于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活動的,對其挪用行為應當視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 挪用一般公物的行為不能按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物品的行為較挪用一般公物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而且《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有明確規定,對挪用上述特定公物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按照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 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不退還的時間限制在一審宣判前。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限定于因客觀原因不能退還的情況。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想退還的,如行為人將挪用的公款存入銀行拒不交出的,就說明行為人已從挪用公款的故意轉化為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按照貪污罪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司法解釋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其中的“歸個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二、構成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客戶資金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這里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是指除本款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外從事信托投資、融資租賃等金融業務的機構,如信托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機構的工作人員。
2、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故意,而不是由于工作的過失或者因業務不熟而造成的失誤。其挪用資金是為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3、行為人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行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袄寐殑丈系谋憷?,是指本款所列主體利用分管、負責或者辦理某項業務的權力或者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是指個人利用職務之便,擅自挪用本單位所有或者有權支配的資金以及本單位客戶存入本單位或者委托本單位辦理結算、轉匯、保管等業務的資金。第四,行為人擅自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必須達到法定的條件,才能構成犯罪。
三、由于條文表述過于簡略,可能導致誤解。需要注意的要點有:
1、挪用資金“數額較大”的標準是10萬元,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起刑點是6萬元。
2、挪用資金的“數額巨大”不能與挪用公款的“數額巨大”相比較,而應當與挪用公款的“情節嚴重”相比較。挪用資金的“數額巨大”,一般情況是以400萬元為標準,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巨大”是以200萬元為標準。
3、挪用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與挪用公款中的“情節嚴重不退還”相比較,一般以200萬元為標準,進行非法活動的以100萬元為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相關推薦:
肇事逃逸后自首時間(在我國肇事逃逸后多久算自首)
挪用資金罪司法解釋(挪用資金罪司法解釋)
刑事傷情鑒定標準(司法傷情鑒定標準等級是什么)
工傷證人證言格式(工傷證人證言怎么寫)
租戶與業主權利是否一致(租戶與業主權利是否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