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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如何辯護(交通肇事罪無罪辯護詞)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1-11 15:09:33

交通肇事罪的辯護詞怎么寫

法律分析:首先寫明案件委托人的情況,其次,寫明被告人在案件中情節情況,以及認錯態度良好和相關的法律關系等等。最后,總結辯護詞,適用緩刑,辯護人和被告的簽字,及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肇事罪辯護詞

一個人犯下交通肇事罪是會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被告往往為了給自己減刑或者開罪,都會在訴訟當中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交通肇事罪辯護詞。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 交通肇事罪辯護詞 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交通肇事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律師接受xx的委托,擔任xx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一審的辯護人。現依據事實與法律,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謹供法庭參考:

(一)、受害人在本案中有很大過錯

事發當晚,受害人xx醉酒駕車后無故酗酒鬧事,攔車將出租車玻璃擊碎,又接著攔截正在xx路行駛的貨車等車輛。在步行強行攔車的情況下,xx觀察不足,導致事件的發生,可見xx在本案中負有一定責任。

(二)xx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和酌定情節

1、案發當時正處于夜間,路況復雜,xx屬于主觀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其主觀惡性較小,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因而對其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而予以從輕處罰;

2、xx在貨車肇事之后立即返回到事故現場向交警主動投案自首,對其交通肇事的行為供認不諱,符合自首條件,具有自首情節;

3、xx認罪態度好,積極悔罪。xx投案后能夠充分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并徹底懺悔自己的罪過,表現積極的贖罪心態;

4、xx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一貫表現良好,未受過任何行政及刑事處罰,系初犯、偶犯,因而應當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5、案發后,xx通過其親屬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喪葬費、撫養費等費用250000元,表現出了為最大限度的降低給社會和他人造成的損害的主觀心態;同時,也已經取得了受害人家屬的諒解,受害人家屬請求對xx從輕、減輕處罰。如果給予xx從輕處罰,就更能使xx真正受到教育。

(三)xx家庭情況特殊

xx和母親、女兒、姐姐共同居住,其上有年邁的母親、下有三歲的女兒需要照料。買車錢還沒有還完,賠償受害人家屬又借有巨額債務,家庭生活困難,負擔很重。

(四)、xx符合宣告緩刑的法定條件。

綜合分析xx的犯罪事實及情節,其主觀惡性較小、認罪且悔罪表現好、系初犯、積極支付了被害人的費用。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及其相關規定,張某具備適用緩刑的基本條件。

綜上,請求法院本著“懲罰與教育想結合”的原則,依據事實與法律,依法作出公正裁決,對xx適用緩刑。

辯護人:xx律師

xxxx年xx月xx日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三、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交通肇事罪無罪辯護

法律分析:
律師對事實與證據做全面細致的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決定做無罪辯護。犯罪嫌疑人涉嫌交通肇事罪,辯護人如能論證《交通事故認定書》系辦案民警草率制作形成,事故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存在錯誤,該認定書分析事故的成因、事實、結論均不能作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并進一步審查起訴、審判的依據。無罪辯護即可能成功。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怎么寫交通肇事罪辯護詞

交通肇事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某某律師事務所余某某律師接受被告人某某親屬的委托,依法擔任其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辯護人。經全面分析本案的證據,結合本案的客觀事實,辯護人認為公訴人對被告人某某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對本次造成的后果,沒有主觀上的過失。 我國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在省道上正常行駛,無法預見到受害人會越過省道中間隔離設施橫穿,顯然這起交通事故屬于被告人“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依法應當不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即過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于自信”的過失。本案中被告人在深夜23時省道上正常駕駛車輛,且省道中間由混凝土隔離設施,被告人認為行人不會越過隔離設施橫穿省道,這屬于對交通規則的正常理解。根據“主客觀一致”的刑法歸責原則,若構成交通肇事罪行為人主觀上應當有過失,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對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觀上沒有過失,因此被告人楊×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二、被告人沒有降低車速的行為,與本交通肇事沒有刑法上的因果聯系。 我國《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夜間行車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到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但是被告人在限速70公里的省道上以60公里時速行駛,已經適當降低了行駛速度,顯然不存在過錯。而且,該“應當降低行駛速度”僅僅是一種倡導性規定,并沒有在《廣東省道路規則(試行)》中予以歸責,交警部門據此認為被告人存在過錯顯然過于牽強。客觀上講,沒有被害人橫過省道中間隔離設施,即使被告人沒有降低速度甚至存在超速,就沒有本次交通事故,這說明被害人嚴重違反交通規則橫過有混凝土隔離設施的省道,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交警部門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交警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刑事偵查卷宗第23頁)已經查明事故發生的省道上存在“混凝土隔離”,而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遺漏了該對被告人極為有利的證據,顯然屬于“事實不清”。本案中被害人(行人)存在“嚴重過錯行為”,而被告人(肇事司機)僅存在子虛烏有的沒有“降低行駛速度”這種輕微過錯,根據責任劃分均衡原則,顯然被害人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本案中,交警部門不是適用《道路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而是錯誤適用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完全罔顧事故發生路段屬于有道路隔離設施的“禁止通行”路段而不是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限制通行”路段,從而造成事故認定嚴重錯誤。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明顯錯誤,且在法庭質證中辯護人不予認可,依法不應當作為定案證據。 綜上所述,被告人某某主觀上沒有過失;客觀上被告人子虛烏有的沒有“降低行駛速度”行為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此外,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明顯錯誤,且在法庭質證中辯護人不予認可,建議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某某無罪。 辯護人:某某律師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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