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天是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在此期間內,會轉為逮捕。然后就是長時間的羈押,等候法院審判,直到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從刑事拘留開始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通常需要5-6個月左右的時間,特殊重大案件可能出現延期的情況,時間會更長。可能長達一年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這一規定明確了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在刑事訴訟中,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由于所要解決的問題不同,對犯罪事實的要求也不同。在偵查階段考慮是否采取逮捕措施時,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是否應該采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 行,所以采取逮捕措施的條件只要求兩個最基本的內容:發生犯罪行為——解決了適用逮捕措施的客觀基礎問題;是犯罪嫌疑人所為——解決了逮捕措施的適用對象問題。至于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內容,在適用逮捕措施時不必證明。這里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13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被 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些詳盡的規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從證據的量上講要求“充足”,否則便不符合逮捕條件。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逮捕在犯罪嚴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訴訟法》之所以把“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規定為逮捕的條件之一,是根據罪刑相當原則提出的。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的羈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在刑事訴訟中 便沒必要把他逮捕羈押起來。雖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如果根據這種犯罪事實只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則仍然不能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肯定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何判斷是否可能判處以上刑罰,主要根據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實踐中,如果根據當時有證 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判斷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要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人民法院審判時綜合考慮其他量刑因素,判處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罰的,不能認為是錯捕。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備前兩個條件,仍然要考慮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可以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認為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便沒有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所謂“社會危險性”主要是指逃避、阻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能性和繼續犯罪的可能性,應主要從下面幾個方面來考慮:①案件的性質。一般來說,案件性 質嚴重,作案人的主觀惡性大,其社會危險性也大,被判處的刑罰也重,作案人也容易毀滅證據、偽造證據、串供、逃避偵查和審判,繼續犯罪甚至自殺。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況是指他在犯罪前后的表現及其個人情況。如:多次犯罪還是偶然犯罪;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一貫表現;有無固定職業;犯罪時的年齡;犯罪后有無悔罪表現,等等。一般來說,累犯、慣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于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其社會危險性 要大于過失犯罪的人;成年人的社會危險性要大于未成年人;犯罪后毫無悔罪表現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于有悔罪表現的人。③案件的其他情況。案件的其他情況 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獲;案件中重要的證據是否已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舉報人、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等。如果同案人未被抓獲,有些重要證據尚未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隱匿證據、偽造證據、毀滅證據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舉報人、證人的姓名和住址,其進行報復、繼續犯罪的可能性就大。
四、逮捕的例外規定
依照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是指不治之癥、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是指未滿一周歲的兒童。這樣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逮捕的期限的計算方法: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2、對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3、存在特殊情形,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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