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傷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可行政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輕傷害量刑標準如下: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經有關部門鑒定達到輕傷級別的,涉嫌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未獲得諒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若能取得受害人及家屬諒解,則可以適當減輕刑罰。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具體金額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1、故意傷害罪的主體要件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18周歲不能成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只能構成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量刑情節。
2、故意傷害罪的主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3、故意傷害罪的客體要件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4、故意傷害罪的客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是:
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重點應把握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并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并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于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一級輕傷是傷情相對較重的情形,從量刑情節上講,要重于二級輕傷的量刑的。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層面上沒有確立區分輕傷一級與二級的量刑標準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沒有區分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更沒有確立不同的賠償標準。而《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在規定傷害罪的刑事責任時,也沒有將輕傷區分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也并沒有規定不同的量刑標準。原有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并沒有將重傷分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分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而新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對重傷和輕傷做進一步的細化區分,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化、規范化工作,例如在法醫鑒定中處理傷病關系時有這樣細致的區別,就可以妥善處理好在舊的鑒定標準下難以解決的一些問題: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鑒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鑒定為輕微傷。二、綜合量刑參考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是指故意致人輕傷的量刑標準。(一)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或理解為輕傷二級),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或管制刑;(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于輕度和重度之間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理解為輕傷一級)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關于輕傷二級一級量刑標準請參考!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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