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有以下處理方式: 1、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審理; 3、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可以中止訴訟; 4、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訴訟終結。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1、缺席審判 如上面所講的,缺席判決就是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作出的判決,也就是在你不做任何辯護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那么結果可想而知。對于傳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一定期限后,就視為收到。 (1)如果你是原告 《 民事訴訟法 》第145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即你申請撤訴,但是法院法院不準,并且給你發傳票要你出庭,你不出庭的,就可以缺席判決。 (2)如果你是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如果你 被起訴到法院 ,收到了傳票,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應訴,即使你不在法庭上,也可以做出判決。 2、撤訴處理 這里所講的撤訴,是針對原告而言。如果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按撤訴處理 。 也就是說你因為某件事情 向法院起訴 ,法院發傳票給你讓你出庭,但是你既沒有正當理由,又拒絕出庭,則法院就可以按撤訴處理。 3、拘傳到庭 拘傳是法院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強制把被告帶到法庭開庭的一種強制措施。 因此,拘傳的對象只能是被告,而且要在合法傳喚兩次之后,才可以依法拘傳。 并且是在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情況下,才可以依法拘傳。正當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使被告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困難,只有沒有這些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拘傳。 在程序上,拘傳必須出示拘傳證,拘傳證應該由院長批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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