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案件包括哪些?
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具體情況為: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自訴案件該如何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不符合上述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的;證據不充分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告訴的;經人民法院調解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3、對已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裁定駁回自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自訴或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不出庭的,視為放棄告訴權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明確的規定,我們國家是包括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自訴案件的范圍實際上是比較多的。比如說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還有就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相關的案件。除此之外涉及到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也可以自訴處理。
在我國刑事審判中,有一部分案件屬于 自訴案件 ,其中自訴人具有當事人的地位。一般來說, 刑事訴訟 中的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被害人的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法律賦予自訴人的訴訟權利包括: (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委托訴訟代理人; (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申請回避; (5)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新的 證據 、 傳喚 新的 證人 ,申請重新鑒定和勘驗; (6)依法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自訴人有權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或者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與被告人調解; (7)閱讀或聽取審判筆錄,并有權請求補充或者改正; (8)如不服 一審 判決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9)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 申訴 。 在享有訴訟權利的同時,自訴人也要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 (1)承擔 舉證責任 。自訴人對自己的主張請求應當提供證據證明。 (2)如實提供案件真實情況的義務。如故意偽造證據陷害他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3)按時出庭、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 (4)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調解協議、判決或者裁定的義務。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 證據 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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