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放貸罪定義?
違法放貸罪是指在沒有取得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許可證的情況下,以高息騙取貸款、強制攤派等非法手段從事放貸活動的行為。認定標準包括是否存在金融許可證和是否采用非法手段進行放貸。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
違法放貸罪是指在沒有取得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許可證的情況下,以高息騙取貸款、強制攤派等非法手段從事放貸活動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違法放貸罪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首先,沒有取得合法金融經營許可證;其次,以高息騙取貸款、強制攤派等非法手段從事放貸活動。對于違法放貸罪,法律規定了不同的罰則,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拘留、有期徒刑等不同程度的處罰。對于嚴重情況,可能面臨財產刑、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違法放貸行為嚴重損害了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同時也對借款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傷害。因此,政府應該加強監管力度,整頓市場秩序,保護金融市場的安全和穩定。
如何避免被違法放貸行為侵害?首先,應該盡量選擇正規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比如銀行、信用社等。其次,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認真了解貸款相關的利率、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避免被虛假宣傳誤導。此外,如果發現自己被非法放貸侵害,應該及時報警并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違法放貸罪是指在沒有取得金融許可證的情況下,以高息騙取貸款、強制攤派等非法手段從事放貸活動的行為。對于這種行為,應該采取不同程度的處罰,并加強監管力度,保護金融市場的安全和穩定。為避免被違法放貸行為侵害,應該選擇正規金融機構進行貸款,并注意閱讀合同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銀行私自開卡違法嗎
法律分析:銀行柜員故意違規開戶屬于違反銀行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銀行內部會對違規操作的職員評判并罰款。違法發放貸款罪簡單定義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開卡,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哪些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是:客體為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主體是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哪些可以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在案件偵辦過程中,如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違法、違規發放貸款的行為,只要發生貸款已無法收回的情況且達到追訴標準的,就應視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規定的造成損失。案中提及的未到期貸款及其利息,如確定不能追回,應視為犯罪損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二條[違法發放貸款案(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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