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各種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其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征:1、是違反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違法行為。2、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法律總是以保護特定的利益為目的的,法律保護特定利益的基本方式就是給予違法行為一定的懲罰性后果,即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具有應受治安管理處罰性。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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