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授權自然人辯護嗎
親戚的刑事案有開庭,我不是律師,按法律規定可以有資格被授權出庭辯護嗎?根據法律規定,辯護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律師、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單位指定的人。以上的人都可以為自己或他人行使辯護權。
但需要提醒的是,除了律師外,其他的具有辯護資格的辯護人,在刑事案件中調查的權利非常的小,而且需要法院或者檢察院配合。
找律師要授權委托書嗎
律師辯護需要委托書,在該委托書中,需要詳細的說明需要委托該律師處理的事宜,若是律師在辯護期間,不能向法院提供辯護的委托書,可能會導致其不能行為辯護律師查閱案宗等的權利,這是不利于保護委托人的權益的。
一、律師辯護需要委托書嗎? 律師辯護需要委托書。律師刑事辯護豁免一般限于刑事訴訟活動中,這主要是考慮到在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力量對比懸殊,律師在刑事辯護活動中的風險較大,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更容易受到非法侵害。 委托協議書是一種帶有托付性質的特殊協議書。委托協議書可以分為工程委托協議書,項目委托協議書,授權委托協議書等。二、律師憑什么為被告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也作了內容相同的規定,只不過是該規定不僅對律師適用,對非律師的其他辯護人也同樣適用。對于律師辯護的法定理由,我歸納出以下四類。 1、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在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可作“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形大致有三種:一是刑法不認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條法無明文不為罪,《刑法》第十三條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刑法》第十六條“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 危害行為不為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證據不足”的無罪推定;二是刑法規定.《刑法》第十六條年齡方面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自訴案件受害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 2、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辯護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體刑事責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齡方面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歲的,精神方面間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聾又啞的人、盲人等;在主觀方面惡性程度較小的有: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較小的有:從犯、脅從犯;在犯罪后將功折罪的表現有:自首、立功等。此外,還有一些特殊規定,例如,《刑法》第十條規定在國外受過刑罰的可以免除或減輕處罰;《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人或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等。 3、罪輕辯護的法定理由。通過此罪與彼罪之辯改變定性,將重罪辯成輕罪,最終提出罪輕辯護觀點。主要有:一是主觀上的重罪變輕罪,如將故意殺人罪辯成過失殺人罪:二是單一主體上的重罪變輕罪,如公職人員的貪污罪辯成非公職人員的職務侵占罪;三是單一主體變成雙重主體,例如將自然人犯罪辯成單位犯罪,我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是對單位適用財產刑,對自然人則刑減一等,特別是沒有死刑;四是時間差上的罪輕,《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修訂后的《刑法》實施日1997年10月1日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從舊兼從輕原則處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輕,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團中的從犯、脅從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輕,根據數罪并罰原理,將數罪辯成一罪,以達到罪輕而從輕、減輕處罰的目的。 4、注重抗辯從重處罰的理由。我國《刑法》明文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累犯。實踐中公訴人要求酌定從重處罰的還有: (1)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相對于主犯; (2)教唆犯相對于被教唆犯; (3)慣犯相對于偶犯; (4)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構成累犯)相對于初犯; (5)拒不如實坦白供述罪行的; (6)拒不退贓或拒不交代贓款去向的。 我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幾乎我國所有的刑事案件的審理都會有辯護律師的參與,律師與委托人建立關系的首要前提就是案件的當事人已經通過書寫了委托書。為了使得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障,在辯護期間,律師必須要盡自己的所能去了解案情之后再書寫辯護詞。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是對象不同,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法律地位都是有著一定的差別的。簡單來說,訴訟代理人是在民事訴訟活動當中,而辯護人其實是針對刑事案件而設立的。所以同樣是律師,但實際上在法律上的稱謂其實是不一樣的。
一、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是什么? 1、對象不同: 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后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2、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 前者除了因為委托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托進入訴訟的。 3、 辯護與代理人的地位有較大差別 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檢察院及其他個人團體的干涉,后者必須在委托人依法授權的范圍內活動,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同被代理人在行為上有共同的效力,產生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人全部。二、訴訟法訴訟代理人 1、法定訴訟代理人的確定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3)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2、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確定 (1)以下人員可以作為委托代理人 1律師; 2當事人的近親屬; 3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4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2)以下人員不能作為委托代理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 3、一般授權與特別授權 (1)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_______________.《意見》第93條:調解 (2)一般授權: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不是特別授權。 4、離婚案件的特殊問題 (1)在離婚訴訟中,即使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本人仍然需要出庭訴訟。 (2)如果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要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3)本人不能表達意志,不需要出庭訴訟。但他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 當然在民事案件當中我們自己也能夠請律師或者有其他的近親屬直接擔任訴訟代理人,但是民事案件當中律師的稱謂是屬于代理人,提交的代理意見也是屬于一般的代理詞。案件只有是屬于刑事案件的情況下,律師的身份才是屬于辯護人的,訴訟代理人只能由委托而形成,而辯護人是具有獨立的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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