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限制人身自由最長的為無期徒刑,最重的刑罰為剝奪生命的死刑。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刑罰的主刑主要有實行社區矯正的管制、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最重的死刑。若有數罪并罰,總和刑期超過三十五年的,判決不超過三十五年。因此限制人身自由最多的期限為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刑事擇期宣判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受整個審判階段的時限限制。也就是說要在法定的審判期限內宣判。相關法律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 判決書 送達當事人和提起 公訴 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 代理 人。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 死刑 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 訴訟 的案件,以及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 管轄 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法律分析:一個人成為犯罪嫌疑人,從被警方傳喚,到最終法院審判定罪收監執行前,這個時間段內都是被關押在看守所的。按照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律規定,在理論上,一個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看守所關押157個月,折合13年零1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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