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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傳喚(立案后是傳喚還是抓人)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1-14 02:59:49

收到公安局傳喚書怎么辦

1、收到公安局傳喚通知書不是代表立案了,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傳喚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工作;

2、 傳喚去問話如果有罪不是馬上被關押,需要經過檢察院的批準。

3、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規(guī)定如下: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如下:

(1)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jié)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

(2)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擴展資料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參考資料來源: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拘傳訊問是不是已經立案了

刑事傳喚不一定就是立案,在不立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也有權力對于犯罪嫌疑人傳喚到指定的地點進行問詢,但是在傳喚的時候相關部門必須要出具證明文件。
【法律分析】
傳喚的證明文件一般就是傳喚證,如果接到司法部門的傳喚證以后拒絕配合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zhí)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fā)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刑事案件傳喚流程

法律主觀:

對于刑事案件中當事人進行傳喚所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包括: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fā)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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