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托是否構成詐騙罪
酒托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主要看其是否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誤導他人等手段,是否具有欺騙性質。
酒托是指通過在娛樂場所等地方尋找目標,借助酒類或其他手段讓對方消費并達到某種目的的一種行為。通常情況下,酒托會使用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得受害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花費大量的金錢或者提供其他資源。在法律上,酒托行為本身并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酒托行為的過程中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誤導他人等手段,且具有欺騙性質,則可能構成詐騙罪。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的事實、隱瞞真相或者其他欺騙手段,使被害人處于錯誤認識而給予財物或者其他財務支出,或者造成其財物損失的犯罪行為。因此,在具體情況下,對于酒托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需要進行具體分析。例如,如果酒托者使用虛假身份證明、虛假職業背景等手段來欺騙受害人,并引導其消費,就有可能涉嫌詐騙罪。但是,如果酒托者沒有使用任何欺騙手段,僅僅是以自然人身份來與受害人進行交流并達成共識,那么就不太可能構成詐騙罪。
如果酒托行為涉嫌了詐騙罪,應該如何維權?如果認為自己受到了酒托的欺騙并且造成經濟損失,建議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收集相關證據,例如與酒托者的聊天記錄、消費憑證、目擊證人等。同時可以向律師咨詢,了解自己的權益和維權途徑。在實際維權過程中,可能需要通過起訴、仲裁等方式進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酒托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還需要考慮具體的事實情況和證據充分程度。
酒托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主要看其是否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誤導他人等手段,是否具有欺騙性質。如果受到了酒托的欺騙并造成經濟損失,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向律師咨詢維權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飯托酒托依法怎么處理
飯托酒托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我國法律上關于酒托一般是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財產被騙報警應注意的相關要點:
1、報案地點。報案地點可以向案發地、詐騙行為實施地、詐騙結果發生地、嫌疑人住所地報案,也就是可以選擇在你的住所地,也可以選擇在犯罪嫌疑人地報案,兩地警方任何一方接到報案后均應受理;
2、報案前最好保存的證據。詐騙案件的犯罪人一般都是通過媒介間接與被害人接觸聯系,首先受害者要保存所有證據,以及交易記錄,最好有銀行的交易記錄,還要網絡聊天記錄,你們與對方的聯系方式,如果可以的話,可以請會電腦的查找到他們的IP地址,這樣報警就會有保證;
3、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反映案件事實。公安機關破案主要根據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中在計算機網絡上遺留的數據信息,利用專業技術和工具,分析判斷犯罪人的有關情況,追蹤犯罪所使用的計算機終端的位置和有關數據,以確定偵查方向和偵查范圍,開展偵查工作。有的受害人因受到網絡詐騙受害人的懊悔和羞愧,而很少報案或者即使報案也有隱瞞事實的,給公安機關破案加大難度。對網絡詐騙案件的案情分析,主要根據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中在計算機網絡上遺留的數據信息,利用專業技術和工具,分析判斷犯罪人的有關情況,追蹤犯罪所使用的計算機終端的位置和有關數據,以確定偵查方向和偵查范圍,開展偵查工作;
4、報案時可以聯系其他受害人一并到派出所報案或者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派出所,爭取達到刑事立案標準。
綜上所述,酒托行為涉嫌詐騙,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拉薩首例“酒托”有什么特征?
近日,城關區人民法院就對一起酒托詐騙案進行了宣判,4名參與詐騙的被告人分別獲刑。這也是拉薩首例酒托詐騙案,女網友深夜約見面在酒吧高額消費。
2017年3月,拉薩警方接到報案,報案人稱被酒托女帶到酒吧進行高額消費。警方根據報案人提供的線索,在八一路某地迅速鎖定了張某、脫某、汪某、馬某4名嫌疑人。隨后,警方還從張某處搜出幾瓶紅酒、酒具、手機等物品。并根據4人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查明4人進行詐騙的“套路”。
2017年3月20日18時許,受害人葉某通過微信“附近的人”認識了一名女子,約好深夜見面。見面后,女子將葉某帶到八一路農貿市場附近某酒吧,并先后點了十幾瓶紅酒,共消費萬余元。
每點一次,服務員就將POS機拿到座位上讓葉某買單,而且每次點完酒后,都是一名男性服務員將已經打開并倒入醒酒器的紅酒送到桌上,葉某只好買單。當晚喝完酒,葉某就意識到自己被騙了。
本案中,與葉某經歷相似的受害人多達15名,根據受害人陳述,他們都是在微信、陌陌等社交軟件上添加或關注了陌生“女性”,然后與其聊天。這些“女性”其實就是“鍵盤手”,他們專門負責在社交軟件上假扮漂亮女性,以交友為由,與男性曖昧聊天,騙取男性信任,從而套取上鉤男性的電話號碼、姓名等信息。隨后“鍵盤手”會將這些信息發給酒托女。
本案中,張某是始作俑者,也就是“托頭”,脫某、汪某既是“鍵盤手”,也是酒托女,馬某是事先約定好的酒吧服務員。
獲利數萬元4人分別獲刑一年
張某、脫某、汪某、馬某4人都住在拉薩某客棧,張某同八一路某酒吧老板魯某約定,租用酒吧大廳4個座位,之后又找到脫某、汪某、馬某,組成一個完整的詐騙鏈條。由酒托女帶男性到該酒吧租用的這4個座位上進行酒水消費。而服務員馬某專門負責出售酒水、給客人上酒、收錢及看管客人消費完是否離開。
期間,張某總共從中獲利35000余元,脫某獲利13000余元,汪某在馬某的配合下共獲利近20000元。4名嫌疑人被抓后,拉薩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將4人起訴至城關區人民法院。
審判中,幾名被告的辯護人稱,受害人明知自己被騙,但依然主動、自愿交出財物的,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城關區人民法院認為,張某、脫某、汪某、馬某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相互配合,共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詐騙罪,應負刑事責任。2018年3月,城關區人民法院進行宣判,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
要提防“溫柔陷阱”,網絡上認識不久的朋友,沒有經過一段時間的了解,不要急于見面。尤其是女性網友在不了解男性網友的情況下,迅速、主動提出見面,其中多半有貓膩;男士碰到不合理的高消費,不能礙于面子,要懂得拒絕;察覺受騙后要果斷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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