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后還追究刑事責任嗎
刑事和解后還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和解包括經濟賠償和解和刑事責任處置兩個程序過程。在和解過程中,被害人與加害人可充分闡述犯罪給他們的影響及對刑事責任的意見等方面內容,選擇雙方認同的方案來彌補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在刑事責任處置過程中,加害人能獲得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這樣,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質上可以獲得雙重補償,而加害人則可以贏得被害人諒解和改過自新、盡快回歸社會的雙重機會。總之,刑事責任還是要追究的,不過會比沒有和解的判輕些。
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
2、案件屬于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
3、獲得被害人自愿諒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5、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6、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綜上所述,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和解協議的適用范圍】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刑事裁判退賠能否和解呢
已經有判決書,當事人之間就所爭議的事實不能再和解。但就判決確定的賠償款數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可以雙方和解。就判決確定的賠償事項和解時,可以雙方自行協商并簽定和解協議,可以在法院執行庭主持下簽和解協議。
一、影響法院應用刑事和解的因素有什么
(一)被告人與被害人方面存在阻礙刑事和解達成因素
被告人方面阻礙刑事和解的主要因素在于經濟賠償能力問題。大多財產類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自身經濟狀況較差,不少被告人根本無力賠償,因此寧愿選擇接受刑罰;此外還有部分被告人未能真誠悔過,或屬于累犯,不具備適用刑事和解的條件,因此即便有賠償能力也不適用該程序。被害人方面,不少被害人報復觀念強烈,認為只有從嚴判處被告人刑罰才能平復怨憤、實現公正,因此拒絕和解;還有些被害人漫天要價,被告人難以接受無法達成和解時,被害人便不認可、不諒解被告人的悔罪表示,從而影響刑事和解程序的適用。
(二)賠償數額的合理性方面存在問題
在寬恕他人罪行還未成為民眾普遍接受的觀念前,刑事和解的達成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雙方能否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司法實踐表明,刑事和解賠償協議的合理性方面存在隱憂。在5起同樣造成輕傷結果的故意傷害案件中,被告人賠償的數額從3500元到4.2萬元不等,上下限間的差距達12倍。
(三)被告人悔罪與被害人諒解易形式化
法院適用刑事和解的前提之一是被告人“真誠悔罪”,但對悔罪本身難以進行標準化審查。如果當事人真實內心難以探尋,悔罪與諒解僅憑法官主觀感知與內心確信,形式上皆以“雙方同意和解、被告人賠償被害人損失、被害人出具諒解書”為通常表現模式,這樣不免讓人產生和解形式化之惑。
(四)不等同于“花錢買刑”
一些案件尤其是被告人和被害人財富、身份懸殊的案件被曝光后,網民要求重罰被告人的呼聲非常之高,此時如果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民眾就容易質疑刑事和解的正當性,指責權勢者能憑借財富與地位為所欲為,甚至懷疑司法黑幕的存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諒解書與調解書有怎么區別
法律主觀:
區別性質不一樣, 刑事和解 協議是談賠償問題的, 刑事諒解書 是對犯罪行為的諒解作出的聲明。還有一點區別在于,刑事和解協議是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需要雙方簽字,但刑事諒解書是單方作出的,不需要另一方簽字。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下列 公訴 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 刑法 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罰 的; (二)除 瀆職犯罪 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過失犯罪 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9、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 搶劫 、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罰 的; (二)除 瀆職犯罪 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過失犯罪 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據?
希望各位法律專家們認真回答我的問題。rn刑事和解上能不能使用民事和解上使用的法律法規?刑事和解在刑法中有沒有法律依據?rn(外行的同胞們,希望你們等待專業性答案的出現,謝謝!)刑事和解的依據是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其目的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刑事和解具體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認罪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勞務補償或其他補救方式得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諒解,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要求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而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酌情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
以下是湖南省關于適用刑事和解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
刑事和解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合法守德原則。刑事和解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
(二)雙方自愿原則。刑事和解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當事人一方不得強迫對方進行和解,任何機關、單位、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迫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接受和解。
(三)公平公正原則。和解協議中經濟賠償數額和其他補救方式應當與被害人受犯罪損害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相適應,并酌情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賠償、補救能力。
(四)矛盾化解原則。適用刑事和解應當把化解矛盾、促進和諧貫穿始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通過認罪悔過、賠禮道歉、本人或近親屬給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經濟補償、精神賠償等方式,使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得到精神撫慰,雙方矛盾得到化解。
刑事自訴案件應當盡量適用刑事和解。
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公訴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刑事和解:
(一)未成年人或在校學生涉嫌犯罪;
(二)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涉嫌犯罪;
(三)盲人、聾啞人、嚴重疾病患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涉嫌犯罪;
(四)過失犯罪;
(五)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等民間矛盾引發的犯罪;
(六)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其他從寬處理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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