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后不立案 屬于什么行為
所謂不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下同)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法不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
一、立案與受理的區別
1、“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接受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的一種訴訟活動;
2、“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轄范圍,迅速受理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進行登記,備案,以便偵察審理的活動。在此,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卻必須受理在先。
二、立案受理后多久開庭
1、從立案到開庭,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三、立案后被告會收到什么
1、一般來說,法院的受理案件后的送達是這樣的:在正式立案后,原告繳納訴訟費,交納訴訟費后法院應該在7天之內將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等法律文件送達給被告,在被告的傳票送達后再通知原告領取傳票。但如果因特殊情況(如被告找不到)被告的傳票都沒有送到,就算把原告的傳票發了,也可能最終因被告的送達不順利而改期。
2、另外還有種情形就是,被告已經收到傳票了,但法院忘記通知原告領取傳票或者沒有及時通知領取傳票。建議你打電話問問法院是否已經確定開庭時間,被告的傳票是否已經送達,如果被告的傳票已經送達,那你也可以去領取你的傳票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報案后不立案如何處理
公民遭受違法犯罪行為侵害,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有權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等部門報案,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要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立案,那么報案后不立案要怎樣處理?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報案后不立案如何處理 報案后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報案人不服的,收到不予立案通知后,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第一百七十九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核時限,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如何接受刑事立案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第4款規定:“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因此,對于報案、舉報、控告、自首等立案的材料來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首先都應當接受并進行登記。接受并不等于立案,立案是接受材料之后的一種決定,接受在是立案之前對立案材料來源的受理。接受以后對于不屬于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對于屬于自己管轄,但根據案情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報案后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自首沒有證據會立案嗎
自首沒有證據不會立案。
以后沒有證據不可以定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辯解或沉默。根據刑事訴訟法律法規,犯罪嫌疑人有拒絕自證其罪的權利。但是刑事訴訟懲罰犯罪的依據是事實和法律。如果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沒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不可以定罪處罰,而沒有被告人的供述,如果證據確實、充分,可以定罪處罰。
自首的條件: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動機。犯罪分子出于真誠悔罪自動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雖有投案的誠意,但由于傷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首先信電投案的等一切方式,總之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和出于何種動機都屬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機關,群眾圍攻,走投無路,當場投案的,以及經司法機關傳訊,采取強制措施歸案的,都不是自動投案;
2、犯罪分子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自首的本質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須是自己實施并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時,不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須揭發同案犯的罪行。否則,不構成自首。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聞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檢舉揭發,而不是自首。犯罪人如犯數罪的,投案時只交待了一罪,則可視為這一罪有自首情節。如果數罪中的一罪已被發覺,犯罪人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或被判決以后,又將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其他罪行供述出來,對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視為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隱瞞主要罪行,或者以虛假情況,掩蓋其真實罪行,都不能認定為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追訴。犯罪人主動的聽候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現之一。如果投案后,又逃脫司法機關對他采取的強制措施;或僅以電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歸案的;或偷偷把贓物送到司法機關門口,不肯講明身份;這些明顯是不愿接受國家的制裁的表現,不能以自首論,只能視為悔罪的一般表現。犯罪分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為自己進行辯護,綜上所述,或更正和補充某些事實的都是允許的,可不能視為不接受審查和追訴。
綜上所述,自首以后沒有證據不可以定罪,因為根據我們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當中明確的規定,只有被告身被告自述的情況,實際上是不可以對此定罪處罰的。但是如果有其他證據材料的話,那么完全是可以定罪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五十五條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不立案的案件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
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情節輕微未達到立案標準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給予行政處罰。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有犯罪事實,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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