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規定第 二審 人民法院發現第 一審 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 訴訟 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且重新審判后的判決,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據此,刑事案件發回重新與刑事案件第一審判程序相同,審理的內容也相同,即對案件定罪和量刑對的事實、 證據 進行全面的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 審理期限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法律分析:二審發回重審意味著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出現了新的情況,可能需要對案件進行重新認定和判罰,具體情況下,二審法院會根據一審法院的法律適用情況進行審查,如果存在相關問題的可以發回重審。二審發回重審,意味著上級法院在審理下級上訴的案件時,出現了需要由原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情形:第一,原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不清的;第二,原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程序,如遺漏了當事人、缺席審判時有違法的情形。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的,遺漏當事人或者程序違法的,需要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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