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能過以下方式得知是否立案:
1、報案后,民警會帶報案人到派出所進行筆詢,形成一個書面文字的案情記錄,這個叫受案。民警給報案人一個同樣的記錄備份。在這個過程中,報案人可以要辦案警察的聯系方式,隨時向警察咨詢案件進展。
2、報的案是否夠構成刑事案件,是需要調查的,普通的糾紛或一般的違法,可以調解或者治安行政處罰什么的。只有經過初查,案件夠立案標準,才會進行立案調查。立案是一個獨立的司法程序,是一個案件的開始,他不會取決于報案人“想不想”。一旦構成刑事案件立案標準,那么警察就會主動聯系報案人了。
拓展資料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于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后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立案
法律分析:根據案情不同會有順序調整,部分流程添加減少,例如立案偵查在接受移交案件時一般很少再用到了,有的案件法院認為證據不充分會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等等。謀殺案之類的一般都是接報案為主,先勘察現場,確定案件性質后再立案之后就根據案情參照一般流程走下去就是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