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
1、原因不同。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所采取的補救措施,但是,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而行政補償針對的是合法行為。
2、范圍不同。行政賠償的范圍小于行政補償的范圍。
3、程度不同。行政賠償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補救程度不如行政補償充分。
4、程序不同。行政補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前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后由行政機關與之協商解決。
行政賠償只能發生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后,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都可以適用調解。
但是,公民因與行政機關對行政補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一般的行政訴訟程序;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行政賠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程序。
5、性質不同。行政賠償性質上屬于行政法律責任,而行政補償性質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6、依據不同。行政補償的法律依據是有關的單行的部門法律法規,而行政賠償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
行政補償的適用范圍
范圍包括:
1.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的補償;
2.行政主體變更行政許可、行政計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為的補償;
3.國家危險責任的補償。
4.公民因保護國家財產或協助執行公務受到的損失的補償;
5.行政主體限制相對人某些合法權益的補償;
6.部隊軍事訓練、演習、追捕逃犯等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的補償;
7.工程興建造成部分個人、組織不應有財產損失的,甚至個別人身傷害的補償。
行政補償,即行政損失補償,是一種國家補償。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采取的補救措施。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行政主體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 侵犯人身權 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 吊銷許可證 和執照、 責令停產停業 、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行為違法后如何賠償
怎樣賠償需要依據造成的損失而定。確認違法后先向行政機關要求賠償,在行政機關不賠償、賠償少、不履行約定的賠償數額時,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政機關對自己進行賠償。這種方式對抗性稍小,如果行政機關自覺,則可以順利地履行;如果行政機關不賠償或者不履行,還是需要向人民法院尋求救濟。當然,這種方式,雙方協商、談判的空間會大一些。
一、行政不作為國家如何賠償?
行政不作為國家若是賠償一般只會支付現金,在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審議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將行政機關不作為納入國家賠償法的賠償范圍,但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并沒有出現“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字眼。對此,這并不是說國家行政機關不作為的行政行為已經構成違法的,不屬于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是關于行政賠償的范圍,其中第五款是“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行政不作為表現形式
通過對近幾年來我院審理的行政不作為案件分析,行政不作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在依申請的行政案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復。如高谷鎮大青村四組訴彭水縣國土局不處理土地糾紛一案。
2、在依職權的行政案件中,對受害人請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請或行政主體自己發現的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3、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后,借故擺脫,無正當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拖延履行行政義務。如馬康容訴彭水縣國土局不頒發建房許可證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如張丹等五人訴彭水縣人事局、縣計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賠償請求人向行政主體請法語行政賠償,行政主體不予答復的行為。
行政機關的職員,若是沒有履行自己的職務,由于會導致其他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故此該職員如若被他人找到了切實的證據,并且舉報其行政不作為,此時該公職人員不僅會被開除公職,還會受到其他的處罰。此時行政單位一般是不會需要支付國家賠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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