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的案例?
某合同這樣寫:一、乙方給甲方x00元作為補償。二、甲方允許乙方投資入股甲方公司。rn如果合同雙方中一方(乙方)以“合同顯失公平”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撤銷合同中第一條條款,而其他不變,那另一方(甲方)應該怎么做才能維護自己合法利益?謝謝。顯失公平的案例
2006年5月1日,原告公交公司(下稱公交公司)與被告徐州市某某廣告裝飾有限公司(下稱廣告公司)就公交公司候車亭(含電話亭)建設和使用問題簽訂了《沛縣公交候車亭(含電話亭)建設和使用合同書》,合同主要內容為:合同約定路段的公交候車亭(含電話亭)由廣告公司投資興建,產權歸屬公交公司,使用權歸屬廣告公司;公交候車亭燈箱所需用電由公交公司負責協調與路燈聯結,且電費由公交公司負擔;使用期限為2006年7月1日起至2036年7月1日止。原電話亭租賃合同應順延履行,順延期租賃費由公交公司收取,順延期滿由廣告公司與租賃戶簽訂合同,租金由廣告公司收取;公交候車亭在使用期內由廣告公司無償使用,廣告公司使用期間公交公司不得干預乙方經營;使用過程中公交公司不得隨意拆除或改造公交候車亭(含電話亭),因公交公司原因造成廣告公司不能使用公交候車亭(含電話亭),應賠償廣告公司工程款每個5萬元;違約責任為如一方違約或自動中止合同,應承擔10萬元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被告廣告公司按照約定投資興建了候車亭(含電話亭),并就部分電話亭進行出租,收取租金。2006年6月1日,原被告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自2006年7月起至2009年7月,廣告公司每年向公交公司上繳2萬元,3年總計6萬元,2009年7月以后,每年上繳公交公司1萬元,合同期內最后五年免收費用。后原告認為廣告公司投資的每個公交候車亭成本僅為1萬余元,而其每年可以收取租金8萬余元,且如因公交公司的原因造成某某公司不能使用,應賠償廣告公司工程款每個5萬元,屬于顯失公平,遂于2007年4月29日向沛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公交公司認為,原、被告于2006年5月1日簽訂的沛縣公交車亭(含電話亭)建設使用合同,該合同第一條使用權歸乙方,第四條甲方負責電費,第六條使用期限為30年,第七條乙方無償使用,第八條因甲方原因乙方不能使用,甲方賠償乙方工程款每個5萬元,均屬于顯失公平條款。因此,要求撤銷該合同。
被告廣告公司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確定,權利義務對等,不存在顯失公平情形。
審判
沛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公交公司與廣告公司簽訂的沛縣公交候車亭(含電話亭)建設和使用合同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合法、有效。從雙方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看,雙方對各自的權利義務均作了明確的約定。廣告公司作為投資人,在公交候車亭建成后,進行經營,符合雙方的約定。廣告公司經營的好壞、收入的多少取決于其經營的方法,而非依合同直接取得的利益。因此,公交公司主張合同顯失公平的主張,證據不足。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公交公司對被告廣告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交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原審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均作了明確的約定”等是錯誤的,事實上合同的條款只規定了沛縣公交的義務,未有公交公司的權利,不是公交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條款明顯違背了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合同不存在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顯著不平衡、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也不違反公平原則。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當事人有權請求撤銷的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中“顯失公平”的判斷標準問題。
關于顯失公平的判斷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的解釋為:“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據此,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其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而與對方當事人訂立的、對對方當事人明顯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造成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對等,經濟利益明顯失衡,違反了公平原則。
本案中,公交公司認為其與廣告公司所簽訂的合同顯失公平,對其重大不利,申請撤銷,該主張不能成立。
首先,從該合同的主體分析,雙方的交易經驗等是否明顯失衡,一方比另一方是否有明顯的交易優勢。該合同涉及的主要內容是公交候車亭及附屬電話亭的建設、更新及使用,雙方對該工程的前期投資和今后的收益情況雙方都應該是了解的,特別是公交公司作為長期從事公共交通運輸事業的企業法人,且是該合同的要約方,對此更應是熟知的,不存在處于劣勢和缺乏經驗的情形,簽訂的合同應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其次,從合同的內容分析,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明顯失衡。某某公司投資改建26個公交候車亭及附屬電話亭后,享有26個電話亭的部分使用權即出租電話亭并從中受益。公交公司則對26個公交候車亭及附屬電話亭享有所有權,因為公交候車亭是公交公司經營所必備的硬件設施。公交公司還自2006年7月起至2009年7月每年收取某某公司使用費20000元,自2009年7月至2031年7月每年收取某某公司使用費10000元,此前公交公司原與他人簽訂的電話亭租賃合同順延,原合同履行期間的租金仍繼續由公交公司收取。從以上合同內容上看,雙方均負有一定的權利義務,也均有一定的收益,并不存在經濟利益顯著失衡。
法律的適用是三段論式邏輯推理,首先應探尋可得適用之法律規范,找法的結果,有三種可能,其一,有可適用的法律規范,則應進行確定該法律規范的意義,此為狹義的法律解釋;其二,沒有可適用的法律規范,即存在法律漏洞,則應依習慣、依法理、依判例進行漏洞補充;其三,雖有規定,卻過于抽象,須加以具體化,即價值補充。法院對法律未作規定或法律雖有規定但意義不明的案件,仍然要作出判決,法官對法律的漏洞補充與價值補充就在所難免。本案中對于“顯失公平”的判斷標準就體現為法官對于民法公平原則的價值補充,而對“顯失公平”的價值判斷應側重于對民事行為內容的判斷包括主體、行為過程、合同內容及行為結果等多方面。
顯失公平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和72條的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對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該意見73條規定:“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但依照《 合同法 》的規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違反顯失公平原則無效嗎
合同違反顯失公平原則有效。
合同顯失公平的并非無效。顯失公平屬于合同可撤銷的事由,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對方缺乏經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合同。民法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顯失公平具體體現于:
1、合同當事人一方利用了對方緊迫情勢、缺乏實際經驗或不知情,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顯不利的條件;
2、當事人一方不正當地利用其在經濟地位、社會影響或人際關系上的優越條件,使對方接受或提出明顯不公平的交易條件;
3、因第三方的不正當干涉,使雙方當事人不得不達成顯失公平的協議。
綜上所述,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
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民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應當以行為成立時的情況作為判斷標準。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對方缺乏經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
相關推薦:
顯失公平賠償(賠償協議顯失公平的認定)
索要雙倍賠償(哪些情況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補償)
立案過期意思(刑事案件超期立案后果)
破壞財物賠償(加急 無意損壞他人財物該怎么賠償)
網絡盜號立案(盜號判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