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賠償原則為,受害人對于損害發生有過錯的,侵害人有權要求減輕賠償責任。
2、如果受害人對于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根據其過錯程度,決定侵害人可以減輕賠償責任的比例,具體比例由雙方交涉,交涉未果,由人民法院根據案情予以酌定。
3、打人者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受害人因治療傷情所導致的合理的、必要的、與損害后果存在關聯性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等費用,打人者作為賠償義務人應當給付。
如果傷情較為嚴重,涉及給受害人本人或其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其近親屬有權依法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4、如果酒后打架,符合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刑法》十七條的原則,將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導致受害人輕傷二級以上即會按照《刑法》二百三十四條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導致受害人輕微傷或不足輕微傷的會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十三條追究行政違法責任。
6、主觀上以發泄情緒、尋求刺激、逞強耍橫、無事生非的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輕傷或二人輕微傷、受害人精神失?;蜃詺ⅰ⒊中惦S意毆打他人、隨意毆打老年人、孕婦、殘疾人、流浪人員、未成年人,造成嚴重社會惡劣影響,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按照尋釁滋事司法解釋,構成《刑法》二百九十三條所描述的“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犯罪事實,亦將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符合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和積極參與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多次聚眾斗毆、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惡劣影響嚴重、持械聚眾斗毆、在公共場所或交通要道上聚眾斗毆,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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