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差價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賠償,否則可以消協投訴12315和物價監督12358。經營者違法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其它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2315投訴成功賠償多少
未滿500元的按照500元來賠償。超過500元的按照三倍價格來賠償。如果消費者因此受到損害,商家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或者商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標準,消費者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可以向商家要求額外賠償產品價格十倍或損失三倍的金額,如果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要賠償1000元 。
“12315”是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電話和全國互聯網平臺。撥通12315電話后,如需投訴或舉報,請按工作人員的提示回答問題,如實說出投訴的事實、理由及投訴請求,并說出自己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系方式和被申訴方的名稱、地址、電話。
撥打12315的情形:
1、當權益受到侵害時,被投訴方屬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時;
2、當在消費過程中,權益受到侵害時;
3、當發現假冒偽劣商品及制造假冒偽劣商品的“窩點”時;
4、當發現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時。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55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哪些可以雙倍賠償?
1.關于違約賠償損失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關于違約和違約金的規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的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3.肯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關于雙倍賠償的侵權賠償制度。
4.明確了一個合同既有違約金,又有定金時如何適用的問題。現行合同法將違約金和定金的賠付制度作為一個選擇性的制度,當事人可以任意選擇用支付違約金的方式賠償損失,或者用雙倍返還定金的方法賠償損失。
5.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消費者權益損害賠償的承擔
關于消費者權益損害賠償的承擔,首先要知道索賠權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關系到消費爭議的最終解決及消費者索賠權的完全落實。 根據《消法》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的規定,消費者索賠權的賠償責任主體主要包括以下7類: 1.商品的生產者。這主要涉及到產品對人身、財產的損害,即更多的是由于產品缺陷造成傷害而發生在消費者與生產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2.商品的銷售者。這是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多由于銷售者違背 買賣合同 關系中的瑕疵擔保責任,使消費者的財產受到損失而發生在消費者與銷售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3.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實踐中由于服務所產生的人身、財產損失也是大量存在的,這也多是基于合同關系存在的,但經常會出現 違約責任 和 侵權責任 的競合。 4.企業分立、合并后,接受原企業權利義務的新單位。此處的企業既可以是商品的生產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銷售者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因此這種情況屬于上述三種情況的特例。但是實踐中大量存在這種情況,消費者往往在遭受損失后,因原企業合并或分立而投訴無門或被相互推諉,因此《消法》明確指出此種情況下接受原企業權利義務的新單位為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 5. 營業執照 的出借人、出租人。實踐中很多經營者為了圖省事就租賃他人的營業執照,一旦發生問題就溜之大吉。而消費者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識,索賠權也不能很好地得到落實。因此,為了從源頭上遏制該種情況的出現,切實維護消費者索賠權,《消法》規定消費者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6.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出租者。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更多的經營者為了減少經營成本,租用他人的經營場地進行經營活動,同時商品展銷會也成為實踐中推介新品、進行交易的常用形式。這兩種情況由于其流動性大,而且多是短期行為,有的甚至只有兩三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現了產品質量問題,造成了消費者的人身傷害,而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及服務提供者往往已經撤展或移至他地,如果消費者向他們行使索賠權,成本將會大大增加。因此,為了鼓勵并切實保障消費者行使其索賠權,《消法》規定遭受損失的消費者可以直接要求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出租者承擔責任,給予先行賠償。 7.廣告經營者。廣告內容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知情權及選擇權。實踐中,商家為了盈利,不惜違反商業道德,大量在廣告上發布虛假信息,進行虛假、誘騙性宣傳,損害消費者利益,《消法》規定當消費者或受害人找不到侵權人時,可以直接向廣告經營者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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