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警劃分對方全責,賠償順序可以根據以下順序進行賠償:可以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到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到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第十三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被撞了對方全責可以要求的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財產損失等。其中,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交通費等是主要的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人傷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并不會全賠。具體的賠償情況應當在事故認定后作出。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會派人到現場勘察或到交通部門了解出險情況,同時對車輛進行定損,估算合理費用,通知車主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如車主要求自行修理,應辦理自修手續,修理費。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以下情況:
1、全部責任。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擔事故的責任。
2、同等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當的,雙方負同等責任。
3、主次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4、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據各自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5、推定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前提報案而未報案的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維修費: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
2、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3、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4、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5、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6、住宿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7、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8、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9、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0、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11、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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