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受理-查驗-實地查看(視情況)-繳納稅費--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發證。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離婚協議 已經簽署,但是尚未辦理 離婚登記 手續,那么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雙方可以對 孩子撫養權 、 財產分割 、 債務承擔 重新作出一致意見,并重新起草協議,這個時候是可以更改的。 但是,如果雙方已經帶著簽署好的協議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那么是不可以再對離婚協議作出修改的。但是,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男女雙方 協議離婚 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律分析:1、申請登記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如:身份證明材料,若委托他人為代理人的還應有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房屋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房屋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等。
2、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3、不動產登記機構查驗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后,還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查驗:
(1)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授權委托書與申請主體是否一致;
(2)權屬來源材料或者登記原因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3)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權籍調查成果是否完備,權屬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積是否準確;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繳費憑證是否齊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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