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予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應受 行政處罰 的違法行為或者行為人雖實施了違法行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處罰。 (2)免予處罰是指因有法律、 法規 所規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執法機關對一些形式上雖違法但實質上不應承擔違法責任的人不適用行政處罰的行為。
法律客觀:《 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 監護人 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 刑法 上規定的不予處罰和免于處罰的區別主要在于不予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應受 行政處罰 的違法行為或者行為人雖實施了違法行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處罰,而免于處罰則是指因有法律、 法規 所規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執法機關對某些形式上,雖違法但實質上不應承擔違法責任的人不適用行政處罰的行為。 《刑法》第十七條 【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強奸、 搶劫 、販賣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險物質罪 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監護人 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法律客觀:《 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 監護人 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不予處罰的情況有:
1、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2、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3、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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