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已經由檢察院批捕,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委托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定及公安部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定,對于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給予取保候審: 1、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2、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審。 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或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除外。 二、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批捕后,只要不屬于以上情形,可以由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委托律師來為自己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申請是否可以通過,需要等待司法機關的審查認定。若司法機關同意取保候審申請,則需要按要求提供保證人或提交保證金。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逮捕令下來能不能取保
1、逮捕令下來是否能取保視情況而定,分析如下:
(1)逮捕之后正常情況下不能取保候審,因為逮捕的條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所以才予以逮捕,因為不適合取保或者監視居住的條件;
(2)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那么還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逮捕的條件】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審后多久不判就安全了
取保候審的期限由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確定,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最終認定構成犯罪、并應依法追究犯罪責任的,會被判刑。取保候審不證明沒有罪,而是一種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的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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