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后有前科能判緩刑嗎
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但是,一般情況下,有前科的,法院在適用緩刑時,會慎重考慮,首先會分析判斷犯罪人緩刑后會不會存在犯罪危險。如果分析認為緩刑后不會再犯罪的,會決定緩刑。
《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檢察院取保后判緩刑希望大嗎
不一定。取保候審與緩刑沒有直接關系。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可以根據嫌疑人的請求辦理取保候審手續。被執行取保和之后判緩刑沒有必然聯系,從司法實踐看,能爭取到取保候審,辦理緩刑是有很大機會,因為批準取保就說明嫌疑人涉嫌犯罪不嚴重,社會危害性不大。
一、檢察院取保后判緩刑希望大嗎 案件到了檢察院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了,不一定就判緩刑的機會大一些。取保候審與緩刑沒有直接關系,在檢察院被取保候審不一定就判緩刑的機會多。從司法實踐來看,只有罪輕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爭取緩刑的機會就大一點,但不是必然。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二、取保候審程序是怎樣的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后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但最終判決結果,由人民法院審理確定。取保候審與判決結果沒有直接關系。從司法實踐來看,只有罪輕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爭取緩刑的機會就大一點,但不是必然,幾率多少是不好說的。
取保候審后判緩刑幾率大嗎?
取保候審后判緩刑幾率是否大應當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取保與緩刑并沒有直接關系,如果犯罪事實的判決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沒有造成惡劣的影響和后果的,是可以適用于緩刑的。
一、取保候審后判緩刑幾率大嗎? 取保候審后判緩刑幾率是否大應當根據犯罪事實處理,取保候審與判緩刑沒有直接關系。從司法實踐來看,只有罪輕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爭取緩刑的機會就大一點。緩刑,全稱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二、緩刑的適用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于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中期或長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于已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于未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后各種表現,并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 對于取保候審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處罰標準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提交有關證據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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