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手續如何辦理?
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并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已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的決定,并通知執行機關決定重新交納保證金的程序適用本規定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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