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統一交的意外保險理賠流程如下:
1、在發生意外事故,撥打保險公司客服熱線,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進行報案。
2、根據保險公司要求準備報銷理賠資料,需要的材料根據不同事故類型準備不同材料,比如意外醫療費用報銷一般需要準備住院醫療費用清單、被保人身份證、銀行卡、門診病歷本、門診發票、疾病診斷書、住院費用總發票、醫保結算單、出院記錄、意外事故說明書,如果是有相關檢查的還需要提供相應的檢查報告;屬于意外的話,還需要意外傷害事故證明,另外如果是未成年人,需要監護人身份證明,還需要提供關系證明。
3、將理賠資料準備齊全,前往保險公司提交報銷理賠材料,若意外險有墊付服務,那么可以先要求保險公司墊付住院醫療費用,等到被保險人出院后再提交材料;
4、保險公司審核資料,審核通過,則可進行理賠。審核不通知,則會下發拒賠通知單;
6、保險公司根據提交的資料,進行理賠審核,若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按合同約定進行賠付,理賠款會直接打入所留的銀行賬戶中。
學平險的意外保險一般能夠賠多少?
不同的學平險保的內容是不同的,具體的保額和賠付也是不一樣的,報銷比例也要看具體情況,一般比例大概是20%到80%。
一般情況下報銷比例是:
1.意外身故:可賠基本保額,保額一般為3萬到50萬;
2.意外殘疾:一般可按被保險人傷殘等級對應比例*保額后予以理賠,例如一級傷殘對應比例是100%、二級傷殘對應比例是90%、三級傷殘對應比例是80%,以此類推,保額一般為3萬到50萬;
3.疾病身故:被保險人等待期(一般為30天、90天、180天,具體以保險合同約定為準)后因疾病而身故,則可賠保額,保額一般為3萬到50萬;
4.意外醫療:被保險人因發生意外而產生醫療費用,則可在扣除已經用其他的保險保障報銷過的醫療費用,以及免賠額后,按約定報銷比例予以報銷,一般是經社保的可報100%、未經社保的可報60%-90%,保額一般為3萬到12萬;
5.意外門急診:被保險人因發生意外而產生門診或急診醫療費用,則可按保險合同約定報銷比例予以報銷,一般可報銷80%-90%,保額一般為1萬到2萬;
學生在學校受傷怎么賠償標準介紹如下:
一、學生在學校意外受傷怎么賠償
1、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2、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二、學生在學校意外受傷,學校應承擔哪些責任
1、如果是由于學校過錯導致的,學校應按照民事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應當賠償受傷學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其他康復治療的合理費用。但學校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學生受傷是由于學生個人原因導致的,學校不需要承擔責任;
2、如果學生在校受傷是由于學校之外的第三人導致的,如果學校不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管理職責的,學校應承擔補充責任,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償。
1,如果是因幼兒園失職造成損害,由幼兒園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因幼兒園以外其他人造成損害,幼兒園有過錯時才承擔相應責任。2,賠償的范圍包括:(1)治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3)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以正式票據為憑;(4)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5)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6)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7)精神損害撫慰金。3,《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1)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2)賠償費用范圍、標準依該解釋第十八至二十六條確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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