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輕傷哪些情形不追究刑責
1、關于刑事責任的問題。
根據刑法規定,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 程度的損害,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你描述的情況,對方已經有傷者經過鑒定構成輕傷,那么你們全體參與毆打對方的人都需要對這個輕傷負責,作為共犯承擔全部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 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 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關于民事賠償的問題。
無論你和你朋友怎樣承擔刑事責任,都需要對受害人進行民事賠償,對方 賠 償醫 藥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財產損失等,如果 經 過 鑒定 傷者構成傷殘,還需要賠償傷殘賠償金。
費用金 額 可 以參考以下標準。
(1)醫藥費。
醫藥費是根據醫院診斷證明、正規醫療發票確 定數額。包括你 為治療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手術費、 醫 藥費、住院費、 整形整容費和后續治療等費用;
(2)營養費。
營養費是按照醫生開具的營養需求診斷證明和 相關費用支出證 明確
定數額。是指為輔助治療身體疾病或使 身 體盡快康復而購 買的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 用。
(3)誤工費、護理費。
誤工費、護理費是根據受害人或護 理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 確定。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 照 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 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 平均 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 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 況 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 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 職工 的平均工資計算。主張誤工費 時出示收入證明即可。
(4)交通食宿費。
交通費根據你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 醫、陪護或者轉院治療等 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計算; 住宿費 根據你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支付; 住院伙食補助 費 應以實際支出和費用或當地實際生活水平計 算;
(5)傷殘 賠償金。
傷殘賠償金是根據法醫鑒定確定的傷殘 等級、受害 人戶籍地或 實際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標準為基 礎 計算。按 照當地公布的 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 農村居 民人均純收入標 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 算。但六 十周 歲以上的,年齡每 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 周歲以上 的, 按五年計算;
(6)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 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7)財產損失 。
財產損失是根據你遭受的實際財產損失為限 的,包括物品的維 修費、貶損費等,以受損物品的實際價值 為 限。應當提供購買 物品的發票、合同、收據等來證明受損 物品 的價值,如果無法 確定價值的,可以申請鑒定,根據鑒 定結論 確定。
輕傷要付刑事責任嗎
法律分析:過失致人輕傷的,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要付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過失致人輕傷害要負刑事責任嗎
過失致人 輕傷害 是不用負刑事責任的,因為目前我國《 刑法 》只對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重傷規定為犯罪,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過失致人輕傷不構成犯罪。所以如果認定是過失致人輕傷,那么就不是刑事案件。 但你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 人身損害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拓展資料: 故意傷害 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 輕微傷 ,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 拘役 刑或 管制 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 有期徒刑 六個月;傷情介于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后果,才構成 故意傷害罪 ,理由是: 第一,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后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后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后果的程度和 刑罰 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第二,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為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為應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為是犯罪。 第三,司法實踐中對人體傷情進行法醫學鑒定的量化標準是《人體 重傷鑒定標準 》和《人體 輕傷鑒定標準 》。在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用《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來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而在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時,應用《人體輕傷鑒定標準》來解決定罪問題,即傷害后果達到什么程度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綜上所述,現實中和別人交流和解除難免會因為不小心而發生了碰撞還是其他的動作導致別人出現傷情的,此時因為只是簡單的小傷而只需要治療就可以恢復到原來的狀態,如果大動干戈進入刑事追究的話只會浪費寶貴的資源而完全沒有任何的必要。
構成輕傷是否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故意傷害他人構成輕傷,并不一定要承擔刑事責任。例如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就有可能免于刑事處罰。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相關推薦:
新更定刑事訴訟法(新刑事訴訟法解釋)
刑事質證方面的書(諒解書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作用大嗎)
拒不執行刑事辯護(拒執罪可以追究幾次)
犯了交通刑事責任(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是什么)
輕傷免除刑事責任(輕微傷能構成刑事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