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拘留只是一種強制措施,結果有可能有罪,也有可能無罪,單單刑事拘留不會開除黨籍,但一旦認定有罪就會開除黨籍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一條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愿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第五條 發展黨員,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經過黨的支部,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申請入黨的人,要填寫入黨志愿書,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要經過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準,并且經過預備期的考察,才能成為正式黨員。介紹人要認真了解申請人的思想、品質、經歷和工作表現,向他解釋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并向黨組織作出負責的報告。黨的支部委員會對申請入黨的人,要注意征求黨內外有關群眾的意見,進行嚴格的審查,認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上級黨組織在批準申請人入黨以前,要派人同他談話,作進一步的了解,并幫助他提高對黨的認識。在特殊情況下,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黨員。
法律分析:黨員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或被判處拘役、管制,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根據其犯罪情節和一貫表現,可以開除黨籍,也可以不開除黨籍,但必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反革命罪犯和經濟犯罪不在此列。因過失犯罪被判處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又收監執行的,其中有的人過去一貫表現良好,又確實符合黨員條件,為了慎重對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開除黨籍,但必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黨員在服刑期間,停止過黨的組織生活。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法律分析:黨員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三十九條 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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