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警方在進行辦案的時候,對犯罪嫌疑人有超期羈押的行為的話,那么涉事者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如果警方涉及,故意將犯罪嫌疑人進行超期羈押的話,可判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超期羈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時限的一種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拘留所與看守所羈押對象的不同: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治安拘留的人,拘留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天,如果同時觸犯了多項法規,并罰后拘留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天;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對尚未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時間一般為七天。
法律客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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