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扣留人最長時間規定
警察最多能拘留三十七日。法律上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在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三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可以延長三十天,即最長時間是三十七天。
一、派出所扣留人不超過多長時間
1、派出所扣留人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可以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的,扣留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民事糾紛拘留多長時間
民事糾紛一般拘留的時間在十五天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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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刑事訴訟中警察出庭發生在什么階段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異議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適用前款規定。 警察出庭作證與其他證人一樣,都要符合三個的條件: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該異議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法院認為有必要出庭。作證內容:
第一,民警是案發時的目擊者,作為事實證人對在執行職務時目擊到的犯罪情況進行作證;
第二,作為程序證人,就其偵查程序是否合法作證,其證明的內容主要是證據收集是否合法。只有程序合法,證據的效力才能認定,證據就是實體,實際上就是用程序的公正來保證實體的公正;
第三就是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的鑒定人,比如說刑事技術人員出具的關于痕跡、筆跡、槍彈等物證的鑒定意見,有異議,法院認為有必要的話,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就會出庭對鑒定意見作證。
鑒定人出庭作證,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社會鑒定機構,一種是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都是以鑒定人的身份出庭。鑒定人出庭作證,主要是對鑒定意見的結論形成 進行一個專業的解讀和說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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