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役的人員,會不會被單位開除?這個問題小雷從兩方面為大家解答。我們可以知道,對于公務員來說如果被拘役,那么肯定是要開除的,但是對于事業編制人員或者企業人員,被拘役會不會被開除就由單位自己做主了
第一、什么是拘役。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適用于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刑期在1個月到6個月間。它屬于刑法規定的主刑之一,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間。也就是說,被拘役的人肯定是觸犯法律了,但是性質不算惡劣,對社會的危害性也不大。比如犯了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
第二、單位什么情況下會開除人員。
我國的單位主要是分為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對于企業來說,勞動者都是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怎么算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勞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說,按照法律的規定,雖然拘役不算很重的刑罰,但是對于被判處拘役的人員,用人單位是可以將其開除的。至于會不會開除,這個就看單位的具體情況了,如果單位領導器重,覺得單位很需要你,那么不開除也是很正常的!對于機關事業單位來說,則是要區分為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按照編制也就是分為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對于公務員來說,他們是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進行管理的,其中第十七條明確,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而拘役是屬于刑罰的一種,所以對于公務員來說,拘役是會被單位開除的。
對于事業編制人員,他們是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進行管理的,其中第二十二條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而拘役是屬于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所以對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拘役不一定會被開除。
同時,目前事業單位的在編職工也都是需要簽訂聘用合同的,根據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范本),其中第七條明確,如果聘用人員存在“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的情況,那么單位是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那么要不要解除合同這個裁量權也在單位的手上,并沒有強制規定。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對于公務員來說如果被拘役,那么肯定是要開除的,但是對于事業編制人員或者企業人員,被拘役會不會被開除就由單位自己做主了!
法律分析:判處拘役二個月會有可能被單位開除,拘役是我國刑法的主刑之一,屬于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也叫受到過刑事處罰的人,如果是企業職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公務員,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就不能再繼續從事公務員的職位了,在被判處緩刑以后,單位是否可以繼續留用,一般來說是有用人單位來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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