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抗訴請求書,是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而依法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的書面文書。刑事抗訴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請求抗訴的起因、請求事項、理由和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刑事犯罪被害人如若對判決不服,要求進行抗訴可以向檢察院提交抗訴申請書。刑事抗訴申請書:
首先,在申請書的首部部分要居中寫明標題;其次,在正文部分要求寫明三點:
第一,抗訴對象的基本情況;
第二,請求抗訴的起因,請求抗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第三,請求事項。
最后,在申請書的尾部,寫明致送人民檢察院的全稱,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名,并注明提出抗訴請求書的具體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抗訴申請書寫法包括首部、正文、尾部。
1、首部。
要求居中寫明標題。
2、正文。
要求寫明:第一,請求抗訴的起因,即抗訴對象的基本情況。第二,請求抗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第三,請求事項。
3、尾部。
寫明致送人民檢察院的全稱,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名,并注明提出抗訴請求書的具體時間。
兩種形式
第二審程序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抗訴的提出是指哪一級別的人民檢察院對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訴,只能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抗訴的方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采取的方式,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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