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會要求被害人出庭嗎
公訴案件的具體程序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有所規定,被害人可以不出庭,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刑事案件的原告人是檢察院。只有檢察院有權力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已經起訴的有權力決定是否撤訴,對法院判決不服有權力決定是否上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律師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律師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可以提供法律咨詢,調查取證,查閱案件材料,參加庭審,依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公訴案件有原告嗎
公訴機關即檢察院是原告,代表國家起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出庭,也可以委托律師出庭參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公訴案件的具體程序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有所規定,被害人可以不出庭,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刑事案件的原告人是檢察院。只有檢察院有權力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已經起訴的有權力決定是否撤訴,對法院判決不服有權力決定是否上訴。
刑事訴訟中是沒有原告的說法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應該是我們理解的原告,刑事訴訟中一般都是稱之為被告人、公訴人以及被害人。公訴方代表的是原告方,但是并不代表就能稱之為原告,因為在刑事訴訟當中公訴機關的公訴人行使的是公訴權利,專屬于人民檢察機關。其實這樣的程序是由刑事案件的特點決定的,刑事案件一般情況都較嚴重,涉及到刑事犯罪,被害人獨立取證并起訴困難重重,發生刑事案件首先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調查,針對案件情況、案件性質決定調查方向,以國家力量調查刑事案件更加有利于對犯罪的打擊和震懾。案件調查完畢,抓獲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會將案情陳述以及收集到的案件證據一起提交給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針對案件了解情況,認為需要提起公訴的,就會由公訴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并派公訴人員對被告人犯罪情況進行介紹,提出定罪量刑意見。這一系列流程下來,就能夠發現公訴人始終是站在被害人一方的,但是要強調的是刑事訴訟中不能將被害人稱之為原告人,公訴人不是原告人。
一、原告與公供人是不是一個人?
既然刑事訴訟中沒有原告,很多人就會認為公訴人就是原告,會把公訴人和原告畫上等號,這樣的說法是錯誤的,公訴人是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他們代表法院出庭提起訴訟,他們的身份依舊是檢察院工作人員。他們出現的目的是為了彌補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收集證據以及相關專業法律知識的不足,他們出庭參與的庭審不僅是關系到被告人能否得到應有的刑罰,還直接體現著監察機關的形象,通過公訴人出庭不僅維護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是在維護法律的權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第四十六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刑事案件原告是誰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大多數案件是國家追究犯罪行為,起訴機關為檢察院,此類為公訴案件,檢察院為原告。還有一類叫自訴案件,需要被害方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這類案件主要有三種情況:1、親自起訴才處理的親告案件;2、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的案件,一般是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可能判處3年以下的輕微刑事案件;3、公訴轉自訴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構成犯罪;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或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刑事案件的原告是誰
法律主觀:
在刑事案件的公訴案件中,沒有原告,只有公訴人。公訴人是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對于 刑事自訴案件 中,也不存在原告,自訴案件中稱自訴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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