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 (二)依照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 (三)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四)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 (五)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情形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 第三條 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新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需要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未附有的,應當在七日內補充;經補充后仍不完備或逾期不補的,應當決定不予受理。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再審案件,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一)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 (二)依照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 (三)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四)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 (五)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情形的。
刑事案件申請再審,如果符合申訴條件的,可以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申訴。法院或者檢察院收到申訴后,需要對申訴的事由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會決定再審或者提出抗訴。在申請的同時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第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第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第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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