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辦案人員在執(zhí)行刑事拘留時必須向被執(zhí)行人出示《拘留證》,責令被執(zhí)行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如被執(zhí)行人拒絕的,查人員應當在《拘留證》人注明。遇有必要情況偵查人員有權使用警械。
法律依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擔任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決定采取拘傳、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強制措施的,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人民檢察院對擔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對擔任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層報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對擔任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可以直接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也可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對擔任兩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分別依照本條第二、三、四款的規(guī)定報請許可。對擔任辦案單位所在省、市、縣(區(qū))以外的其他地區(qū)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擔任兩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分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對于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擔任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報請許可手續(xù)由公安機關負責辦理。擔任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報請該代表所屬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后被刑事拘留的,適用逮捕措施時不需要再次報請許可。
刑事拘留的流程:1、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fā)拘留證;2、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時,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nèi)進行訊問;發(fā)現(xiàn)不應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是關在拘留所,刑事拘留關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相關法律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拘留所執(zhí)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并執(zhí)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而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羈押機關的性質(zhì)。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行政拘留一般是屬于還沒有上升上犯罪的地步所給的處罰,但行政拘留是屬于行政處罰里面最嚴重的刑法了,這些人員一般都是關押在拘留所,等到了拘留的期限滿了之后才能進行放出來,不同的處罰所關押的地方都是不一樣的。
法律依據(jù):《拘留所條例》第二條 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zhí)行:(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zhí)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jiān)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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