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刑事插手民事糾紛?
1、作為當事人平時要強化法律意識,注意留存脫罪相關的證據,盡量避免民事糾紛和刑事案件擦邊,減少不正當干預的借口;
2、作為司法機關,既要強化廉政建設,又要提高業務水平,最大限度避免徇私枉法和冤假錯案的發生;
3、要保持司法監督體系的程序暢通,對于不當干預的案件能做到及時發現,及時糾正。
向法院提起訴訟,能不能先民事后刑事?
同一被告,牽涉到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現在法院不可以先審理民事案件再審理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二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關于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應當告知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許可。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六十三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原告人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三)被害人的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十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在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七十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三)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四)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
第七十五條 成年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他的親屬自愿代為承擔,應當許可。
第七十六條 公訴案件中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收取訴訟費。
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定
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2、行為人以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合同相對人請求該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受害人請求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
4、侵權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
5、受害人請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
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為由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對此,應予糾正。
一、刑事案件構成要素
1、作案時間要素
2、作案空間要素
3、案件相關人要素
4、案件相關行為要素
5、案件相關物要素
二、刑事案件基本特點
1、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2、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3、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4、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刑民交叉案件最新解釋
最新解釋:刑民交叉案件,又稱刑民交織、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關系,又涉及民事法律關系,且相互直接存在交叉、牽連、影響的案件。這是以法律關系為視角進行的界定,這里的“刑”指刑事訴訟,“民”指民事訴訟,側重于從訴訟法角度對刑民交叉案件進行界定。
司法實踐中,刑民交叉一般是指:行為人的同一行為同時符合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和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或者不同行為同時或分別符合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和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且這些行為的主體或行為對象相同或者部分相同的客觀現象。刑民交叉是對刑事案件涉及民事經濟糾紛,或者民事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犯罪線索情形的概括性表述。從刑民交叉的本質屬性看,刑民交叉出現的根源不在于客觀事實本身存在交叉,而是源于對客觀事實進行評價的法律規范有刑民之分,只要存在法律規范的刑民區分,出現對同一事實的雙重評價和規范就不可避免。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在法律事實、法律主體等方面存在完全重合或者部分重合,從而導致案件的刑事、民事部分之間在程序處理、責任承擔等方面相互交叉和滲透存在一定聯系的案件。
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有:
(1)司法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中由于各種原因未找到被害人,未告知被害人有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或者是告知了被害人,但被害人未及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造成刑事案件判決后,被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2)刑事案件中的偵查、公訴花費時間長,一些被害人等不及就提前單獨提前民事訴訟。
(3)一些刑事案件案情負責,不適宜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__
《刑訴法》
第七十八條規定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所以可以考慮把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由法院內部調整到審理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去審理,避免不同的審判組織就案件事實和責任作出不同的判決,同時避免審判資源的浪費。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可以合理安排審理時間,有效避免審限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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