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一旦立案不是就必須結案。對于以下4種情況,派出所會對其進行銷案處理:
1、案件破獲,但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在立案程序上叫做銷案;
2、案件破獲,嫌疑人也全被抓獲,那么案件進入“破案”狀態;
3、案件當事人全部死亡(侵害人與被侵害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已死亡,那么案件自然銷案;
4、案件久偵未破,且對侵害人的刑罰處罰已經過了刑罰追訴期。
派出所立案后的結案時間應案件的性質不同而不同:
1、對于治安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
2、對于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從拘留到移送檢察院一般需要二至三個月的時間。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派出所立案流程:
1、受理案件,報案人首先應當向經偵部門的接警民警說明來意,填寫《報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如實說明相關的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2、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會及時將案情錄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統,并通過系統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把該系統自動編號的《報案回執》交報案人;
3、接受案件之后,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遇疑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可延長30到60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但需要報經相關領導批準。對于延長審查期限的,辦案單位應向報案人作好解釋工作;
4、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認為有犯罪事實;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該公安機關管轄;
5、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6、已經批準立案的,立案單位應及時展開偵查工作。
公安機關在行政案件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予以結案:
1、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
2、按照規定達成調解、和解協議并已履行的;
3、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且已執行的;
4、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的;
5、作出處理決定后,因執行對象滅失、死亡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執行或者無需執行的。
1、對案件立案的決定必須合法、公正、準確,不能違反法律和程序規定;
2、在立案之前,應當進行初步調查和收集證據,確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3、對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案發經過、證據材料等應當進行認真地登記、備案和保存,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4、在立案之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的程序操作,確保案件調查工作的合法、公正、有效;
5、對于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得到妥善保障,不能侵犯其合法權益;
6、對于不予立案的情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原因,并告知申訴、控告的途徑。
派出所進行銷案處理的情形有:
1、案件破獲,但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在立案程序上叫做銷案;
2、案件破獲,嫌疑人也全被抓獲,那么案件進入“破案”狀態;
3、案件當事人全部死亡(侵害人與被侵害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已死亡,那么案件自然銷案;
4、案件久偵未破,且對侵害人的刑罰處罰已經過了刑罰追訴期。
法律分析:結案有兩種情況,第一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后由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第二公安局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決定,并在追訴時效內不再追訴。派出所經過受理案件,調查取證,調解,執行等流程最終結案。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第七條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建立、完善和嚴格執行辦案責任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內部執法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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