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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卷宗樣本(刑事申訴書格式和范文)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1-19 22:04:59

刑事案件申訴書怎么寫

刑 事 申 訴 書

申訴人:*****,男,****年**月**日出生,原籍:****省*****市,漢族,初中文化,捕前職業(yè):無,戶籍所在地:****省****市***區(qū)****街道九委。
****年***月***日****省****市****區(qū)人民法院以(2006)**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申訴人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判決宣告后,申訴人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年**月***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二終字第***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發(fā)生法律效力,交付執(zhí)行。申訴人于****年**月***日送本省***監(jiān)獄服刑改造,目前服刑于***監(jiān)區(qū)***分監(jiān)區(qū)。
服刑期間執(zhí)行刑期變動情況:****年***月***日經****市中級人民法院減刑一年五個月; *****年***月***日經*****市中級人民法院減刑一年六個月。減刑后刑期起止****年**月**日至****年**月**日,現余刑**年**個月。
申訴請求:
申訴人不服終審***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終字第**號刑事裁定書認定并發(fā)生法律效力交付執(zhí)行的一審****市****區(qū)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中 ‚被告人****當庭拒不認罪,予以從重處罰。‛部分,現提出申訴。
主要事實:
***年**月***日凌晨,申訴人伙同同案犯****先后在***市***區(qū)***公園附近、*****附近、********區(qū)一胡同內以持刀威脅手段連續(xù)實施搶劫出租車司機三起,搶劫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560元。
****年***月***日,*******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庭審過程中申訴人辯稱沒有參與搶劫,公安機關所作筆錄不屬實,同案呂春雷所作供述是陷害。****年***月***日***市***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判決中以‚被告人***當庭拒不認罪,予以從重處罰。‛為由,從重判處申訴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申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一審判決第六頁第14行當中引用‚當庭拒不認罪,予以從重處罰‛ 沒有法律依據,適用法律有錯誤,所判刑期量刑過重,請求改判。
理由及法律依據如下:
一、‚被告人‛未經判決,何以有罪?‚拒不認罪‛從何談起?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被告人在我國的定義為:‚被控告有罪行而接受人民法院審判的人。既可能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又可能是無罪的人。‛即審判過程中的被告人是尚未認定有罪的無罪身份。
庭審過程中申訴人是以被告人的身份到庭參加訴訟的,而被告人是未被判決的身份,并未確定有罪,不存在認罪不認罪之說。
二、無罪辯護和‚拒不認罪‛均為非犯罪行為,不屬于刑罰處罰范圍。
《刑法》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 我國《刑法》的目的和任務是懲罰犯罪行為。庭審中作無罪辯護或拒不認罪均屬于非犯罪的行為,其與犯罪事實本身也沒有關系,同時不能夠改變犯罪事實,而《刑法》的處罰范圍僅為犯罪行為,非犯罪行為不屬于其管轄范圍,并不受刑罰處罰。
三、申訴人偵查階段已經坦白犯罪事實,隱瞞犯罪事實不能成立。以從重處罰為手段,強迫被告人證明自己有罪,違反法律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第九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1998年10月我國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任何人不被強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詢問中應當如實回答,同時也準予其進行無罪的辯解,同時我國法律并未就本條款作出后續(xù)的處罰規(guī)定,即‚應當如實供述‛只是軟性規(guī)定,不具有強制性。
事實上申訴人在偵查階段已經兩次坦白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簽字,且被法院確認為證據,即一審判決證據第十二項。偵查階段申訴人坦白供述犯罪事實是事實存在的,不能因為庭審中作出無罪辯護就否定事實。那么隱瞞犯罪事實就不能夠成立,不可能以此為理由冠以‚拒不認罪‛給予處罰。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在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時,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沒有被告人供述而有其他證據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這就是說,口供不能單獨定罪,在被告人認罪情況下尚且如此,顯然,在被告人不認罪情況下,也就不能因此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以從重處罰為手段,強迫被告人證明自己有罪,違反法律規(guī)定。
四、‚拒不認罪,從重處罰‛違反‚無罪推定‛及‚舉證義務‛原則,庭審中被告人無‚自證其罪‛的義務。
一審法院判決中‚被告人****當庭拒不認罪,予以從重處罰。‛已經將時間、地點等詳細說明,即身份為被告人;時間為庭審過程中;地點為法庭;行為為不證明自己有罪,就是沒有‚自證其罪‛;結果是予以從重處罰。
我國現行法律已經基本實行‚無罪推定‛原則,同時《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舉證義務為‚誰主張、誰舉證‛,這個原則在司法意義上,所有公民在法律上都被推定為是無罪的,這一狀態(tài)一直延續(xù)到判決前。在法院判決之前,不能僅僅根據被告人涉嫌、涉訴就推定被告人有罪,而是否有罪應由公訴機關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并由審判機關最終加以認定,被告人本身并沒有證明自己有罪的責任和義務,不能夠因為被告人沒有‚自證其罪‛或作出無罪辯護就給予從重處罰。
連辯護律師尚且不可以反證、指控被告人,難道被告人必須自己證明自己有罪?
五、被告人為自己辯護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不應剝奪,更不應給予從重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無罪辯護是申訴人在庭審中行使辯護權的一種方式,即便行使方式不正確也不應當受到處罰。一審判決中‚故其辯護觀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已經承認在庭審中,申訴人是在為自己作辯解,不應該‚不予采納‛就剝奪申訴人作辯護的權利,認定為‚拒不認罪‛,更不能因此而給予‚從重處罰‛。
在庭審過程中申訴人僅僅是無罪辯護,并沒有達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或《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
六、認罪態(tài)度不是證據,是否作無罪辯護亦不是決定刑罰時應當考慮的情節(jié)。 《刑法》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現行《刑法》的量刑規(guī)定明確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33稿量刑原則中‚參照犯罪分子的個人情況,認罪的老實程度和對犯罪的悔改態(tài)度‛一句?!缎谭ā分嘘P于決定刑罰時應當考慮的幾方面做出明確說明,顯而易見并不包含被告人是否作無罪辯護。同時此條款已經明文說明,決定刑罰的時候,要依照‚本法‛即《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此條款是酌定情節(jié)在法律依據上的唯一條款,即文中的‚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然而該條款已經明文規(guī)定,量刑考慮的情節(jié)只能是犯罪本身的情節(jié),不包括非犯罪情節(jié),刑法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如:累犯、毒品再犯。
《刑事訴訟法》、《證據法》中對證據的規(guī)定是‚必須與犯罪事實有關聯的客觀事實‛,那么不進行自證其罪與犯罪的事實有什么直接或間接的關聯呢?它又能證明什么犯罪事實?
七、無罪辯護不是犯罪行為本身的情節(jié),同時也不是有社會危害及人身危險性的表現,不應成為刑事處罰的對象。
《刑法》第六十一條‚量刑規(guī)定‛中‚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刑法理論為:‚只能是客觀犯罪事實本身固有的,反映社會危害程度的情節(jié),不包括犯罪以外的情況。‛簡而言之,即犯罪行為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多大的危害,未發(fā)現或臆想中的危害不包含在內。
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主要表現在對社會的潛在危險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方面,是指犯罪人的反社會性格或危險傾向,并不是真實存在的犯罪行為,因而不能作為刑事處罰的對象,更不能作為從重處罰的依據。我國現行《刑法》中將其做為預防需要的情節(jié),只對適用緩刑及假釋有意義。如果說無罪辯護或‚拒不認罪‛存在社會危害程度或有再犯罪的可能性,那也只能是假設情況,并不是真實情節(jié),不應受處罰。
一審判決中對申訴人庭審辯護人所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無前科劣跡,沒有對被害人人身進行傷害‛的辯護觀點,‚本院酌情予以采納‛。說明,原判法院認同申訴人無主觀惡性嚴重、人身危險性大的情節(jié)。
八、無罪辯護不屬于法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
《刑法》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
本條款規(guī)定,犯罪分子只有在滿足狹義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情況下,定罪量刑中才可以從重處罰。我國《刑法》現階段從重處罰情節(jié)共36種,除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規(guī)定非犯罪情節(jié)外,其他條款均為犯罪情節(jié)較重、惡劣或社會危害性較大,并不包括作無罪辯護或‚拒不認罪‛。
九、根據法律規(guī)定,酌定情節(jié)可以分為從寬情節(jié)和從嚴情節(jié),不存在從重情節(jié)。
根據《刑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 我國法律對于從重處罰情節(jié)只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不存在酌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
根據《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說明,酌定情節(jié)可以分為從寬情節(jié)和從嚴情節(jié),并不存在從重情節(jié)。
刑法理論中對酌定情節(jié)是這樣解釋的:‚雖然不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但是審判過程中需要酌定考慮的情節(jié)必須要足以影響犯罪對社會的危害,審判實踐中需要考慮的酌定情節(jié)主要有:犯罪的動機、犯罪的手段、犯罪時的環(huán)境和條件,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犯罪的損害程度、犯罪后的態(tài)度。‛就是說認定酌定情節(jié)的前提是要足以影響犯罪對社會的危害。
根據刑法理論‚犯罪后的態(tài)度‛解釋為:‚如真誠悔過、坦白罪行、積極退贓、主動賠償損失、積極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結果等表現,較之于拒不認罪、毀滅罪證、意圖逃避罪責等表現,應當受到相對較輕的處罰‛。很明顯此‚犯罪后的態(tài)度‛與庭審時的辯護是不可相提并論的兩個概念,同時并未規(guī)定拒不認罪應該從重處罰。
十、我國法律對于拒不認罪沒有強制處罰規(guī)定,同時沒有準予可以類推給予處罰。
兩高一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我國法律無強制被告人認罪的規(guī)定,法律并未規(guī)定不坦白犯罪事實或不自證其罪應當受到處罰。所以為鼓勵被告人坦白犯罪事實或自愿認罪,可以酌情給以從輕處罰的獎勵,同時法律也沒有準予可以依照從輕的條款類推給予從重處罰。按原法院的認定‚認罪從輕,不認罪從重‛,那么什么樣的表現是不從輕也不從重呢?
十一、‚抗拒從嚴‛不等于‚抗拒從重‛;‚從重處罰‛的參照物是‚不從重處罰‛,而不是‚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八條 ‚對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和商業(yè)賄賂犯罪中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涉案范圍廣、影響面大的或者案發(fā)后隱瞞犯罪事實、毀滅證據、訂立攻守同盟、負案潛逃等拒不認罪悔罪的,要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抗拒從嚴‛是相對于‚坦白從寬‛而言的,所謂‚抗拒‛,是指犯罪人行兇拒捕,消滅罪證,對檢舉人、證人實行威脅、報復,阻止同案人坦白交代,訂立攻守同盟等。只是消極地不供述、不承認犯罪事實,不能認為是抗拒。‚從嚴‛的本意并不是‚從重‛,而是‚不從寬‛。至***年***月***日申訴人犯罪時間往前,我國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作無罪辯護或拒不認罪應當從重處罰。2010年最高法制定的《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對審判酌定情節(jié)有權威的指導意義,《意見》中對從‚嚴‛是這樣定義的:‚主要是指對于罪行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當判處重刑或死刑的,要堅決地判處重刑或死刑;對于社會危害大或者具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以及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從嚴懲處。‛即: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處罰,不享受‚從寬‛的政策和‚從輕‛的獎勵。根據《意見》的解釋,只有滿足案發(fā)后隱瞞犯罪事實、毀滅證據、訂立攻守同盟、負案潛逃等才可以稱之為‚拒不認罪‛,同時規(guī)定‚拒不認罪‛的要依法從嚴處罰,并不是從重處罰。
因此,申訴人偵查階段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作無罪辯護,并不構成‚拒不認罪‛,不受‚從嚴處罰‛,更不應該‚從重處罰‛。
十二、‚拒不認罪,予以從重處罰‛,違反‚罪行法定‛、‚適用法律平等‛和‚罪罰相適應‛的原則。
《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罪行法定‛、‚適用法律平等‛和‚罪罰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是必須嚴格遵守的準則。
‚罪行法定‛原則包括‚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罪之法定不必多言,而刑之法定并不是單純指各種犯罪須在法定量刑幅度內處罰,同時也包含無法律規(guī)定不得將非犯罪情節(jié)作為從重處罰依據的原則。該原則要求:‚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除《刑法》明文規(guī)定的情節(jié)以外,任何非犯罪情節(jié)均不受刑罰處罰。現行刑法取消了原刑法關于類推的規(guī)定,所以被告人是否適用從重處罰應當以《刑法》為依據,不能夠主觀的認為應該重判就可以重判。
‚適用法律平等‛的基本含義是,任何人都應當受到刑法平等的保護,一旦犯了罪,也應當平等的適用刑法。平等地適用刑法,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對任何人犯罪,不論犯罪人的個人狀況如何,都不允許其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二是對于任何人犯罪,不能將法律未規(guī)定作為從重處罰依據的罪前、罪后、罪外表現,作為從重處罰的理由。如:國家工作人員犯罪,除非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否則不能以犯罪人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為由對其從重處罰。
‚罪罰相適應‛即量刑必須‚以犯罪事實為依據,以刑法為準繩‛。審判量刑中,刑罰的輕重應當與所犯罪行相適應,不可隨意引用刑法沒有規(guī)定或與犯罪事實沒有關系的情節(jié),從重判處,即‚罰當其罪‛。審判的依據是犯罪行為,除法律明文規(guī)定外的非犯罪行為均不受刑罰處罰。‚刑罰相適應‛原則涵蓋了禁止違法將非犯罪情節(jié)作為從重處罰依據的內容。
一審判決以‚當庭拒不認罪‛為由,對申訴人作出‚從重處罰‛判決明顯不符合‚罪行法定‛、‚適用法律平等‛和‚罪罰相適應‛的原則,該判決同時違反刑事審判三項基本原則,應依法認定為錯誤判決,撤銷從重處罰部分,給予改判。
十二、服刑人員有提出申訴的權利,受理機關應當對錯誤判決改判。 《監(jiān)獄法》第二十一條 ‚罪犯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第二款 ‚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零三條 ‚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guī)定(試行)》第八條 ‚除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訴告知》第二條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九十八條 ‚受理、審查申訴一般由作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
本案由(2007)***刑二終字第****號刑事裁定書對一審判決加以認定,并發(fā)生法律效力交付執(zhí)行,故受理、審查申訴材料法院應為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法律服刑人員擁有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對‚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判決給予改判。
綜上所述,懇請人民法院支持申訴人合法訴求,依法認定錯誤判決,給予改判。
本人文化水平有限,如果我在學習法律知識過程中出現了偏頗或理解的不正確,請出于教育、轉化的目的,將相關法律規(guī)定告知于我,本人將不勝感激。
此致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附:一審判決書副本復印件一份;
終審刑事裁定書復印件一份。

刑事再審申訴狀

  刑事申訴書主要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原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覺得有誤,所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的文書。

  有關刑事再審申訴狀【1】

  再審申訴人:孫,女,1952年月日出生,漢族,

  無業(yè),遼寧省營口市人。

  住址:

  電話:

  再審被申訴人:營口融生農村商業(yè)銀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蔣德凱 系董事長

  住所 : 營口市鲅魚圈區(qū)昆侖大街

  再審被申訴人:王太剛,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漢族,

  初中文化,熊岳鎮(zhèn)政府干部。

  住址: 遼寧省營口市鲅魚圈區(qū)熊岳鎮(zhèn)英蘭小區(qū)3

  號樓1單元502室,現在押于營口經濟技

  術開發(fā)區(qū)看守所。

  訴 訟 請 求

  申訴人不服,鲅魚圈區(qū)法院(2017)遼0804刑申字第1號《駁回申請通知書》依法向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請求依法撤銷該枉法裁定進行依法再審。

  事 實 理 由

  一、認定事實確實錯誤

  本案是犯罪分子王太剛與犯罪單位營口融生銀行有限公司,惡意串通,以偽造的假購海參購海參《購貨合同》,虛構的“購海參”《借款合同》,騙本害人在其炮制,虛構“購海參”貸款抵押合同簽字,詐騙本被害人價值500余萬元門市樓,填其違法放貸的新舊債坑和揮霍。

  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和第二百六十六條,犯有合同詐騙罪,即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和財產詐騙罪。

  而鲅魚圈區(qū)公、檢、法三法司串通枉法,塌方,故意包庇融生公司和王太剛犯罪,明知其有罪故意不予追究,公然將被控告人融生公司抹掉,把本被害人隱瞞,隱瞞真案,炮制假案,把該兩個合謀詐騙我家巨值房產的共犯假做“原告和被告”,將本被詐騙了真房實照的真正被害人訴權全部非法剝奪。

  在剝奪了本被害人依據區(qū)公安據《不予立案決定書》,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guī)定,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私訴案之后,又非法剝奪我其所“貸款詐騙”公訴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故意歪曲事實。

  二、適用法律錯誤

  1本案根本事實是詐騙慣犯與單位詐騙犯罪惡意串通共同實施的詐騙本被害人巨值房產合同、財產詐騙罪,應當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和第二百六十六條而沒有適用。

  2本被害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和該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一條,辦案人故意該適用而不適用,反而適用并不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本申訴人申訴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五項全部規(guī)定,符合一款即附合再審條件,全部符合條件應當依法受理而故意違法,倒行逆施!

  三、辦案人故意枉法裁判

  三法司辦案人串通枉法,王慶國,犯須大,張曉荔,衛(wèi)端,羅義海,韓素坤等置本被害人一再申請其回避申請于不顧,頑固把持案卷,隱瞞證據,制造假案,炮制假起訴,假公訴,枉法裁判書,頑固包庇“方孔兄”“融生公司”和“鎮(zhèn)官”及同僚犯罪。

  不但頑固迫害被害人,剝奪我全部訴訟和知情權,而且故意不存檔,企圖消滅枉法瀆職罪證。

  不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而且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請上級法院刁勇等不再枉法裁判,加入塌方司法,依法撤銷羅義海等故意違背事實,違反法律的(2016)遼0804邢初373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和《駁回申訴通知書裁令立案審理,還本被害人公道!

  此致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有關刑事再審申訴狀【2】

  申訴人:張某,系在監(jiān)執(zhí)行刑罰犯罪分子肖某之母,56歲,漢族,農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身份證號為:aaaaa.

  申訴人:肖某某,系在監(jiān)執(zhí)行刑罰犯罪分子肖某之父,56歲,漢族,農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身份證號為:bbbb.

  申訴人對(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據以認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裝大世界行竊的證據不確實、充分,對該項盜竊罪應當依法撤銷;關于200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原審將該行為認定為搶劫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錯誤,懇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予以再審。

  事實與理由:

  一、關于(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對肖某在招遠服裝大世界所犯盜竊罪之認定情況。

  1、本案存在如下諸多疑點:

  (1)既然認定肖某采取撬門之手段進入服裝店,那么,肖某是采用什么作案工具撬門進入服裝店呢?案發(fā)后該工具藏匿何處還是拋棄?公安機關沒有取得該作案工具之確鑿證據,在對于認定盜竊罪至關重要的撬門作案工具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的前提下,何以對申訴人認定盜竊罪?

  (2)既然認定肖某雇車將部分服裝拉至家中,那么,肖某所雇用誰的車輛、車輛牌號、何人駕駛、何時運輸等本案重要證據應該在刑事偵查中予以查實,但是,對此重要證據公安機關未予查明。

  尤為重要的是,(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肖某竊取某某市服裝大世界服裝660件套,那么,案發(fā)當晚肖某是何時實施的盜竊作案?多達660件套的服裝是怎樣由某某市服裝大世界轉移出去?如此數量之大的服裝盜竊案件,是否系肖某一人獨自完成?從某某服裝大世界轉移出去660件服裝,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案發(fā)當晚,竊取660件套服裝后是直接聯系車輛運送轉移至他處隱藏還是直接雇傭車輛運送至其母親張某處?上述案件事實在(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沒有明確記載。

  與本案具重大關涉的上述案件事實都沒有查清,如此一來又怎么能輕易對肖某定罪處罰呢?

  (3)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的服裝于200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盜,而步某所述在2007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過臺球廳,該證人證言對認定申訴人涉嫌盜竊服裝一案無任何價值。

  當下國家經濟發(fā)展程度高、人員流動量大,步某作為臺球廳老板,其不可能準確記住每一位來臺球廳打臺球消遣的顧客。

  這里存在步某記憶錯誤的可能,不排除肖某當時確實到過步某開設的臺球廳,但是步某卻無法清楚記住。

  反之,即使當時肖某確實沒有到過步某開設的臺球廳,對于本案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的服裝于200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盜有何價值?充其量證實肖某在撒謊,即便如此步某之證言也不能作為據以證實肖某實施盜竊服裝之證據使用。

  (4)證人張某(肖某之母)證實肖某于2007年12月的一早上將300余件服裝送回家,后其將部分衣服趕集賣掉,得款5000元。

  該證據僅能證明肖某于2007年12月的一早上將300余件服裝送回家,并不能證實該服裝系肖某盜竊所得。

  且張某所賣服裝是什么品牌、男裝還是女裝、老年人服裝還是童裝,該服裝是否與某某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的品牌相同或類似,公安機關未予查實。

  與此相聯系的是,(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660件套,且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774元,而肖某母親張某將300余件服裝出賣后僅獲取5000元。

  張某作為一位常年從事服裝買賣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裝一定要掙取最大利潤。

  既然300件套服裝只賣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660件套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774元?如若張某某明知其所賣的300件套服裝系贓物,可能存在急于脫手、低價賤賣之問題,如此一來,張某觸犯銷贓罪。

  如若張某對所售服裝不知道是贓物的情況下,那么,張某出售服裝一定是抱著賺取最大利潤之目的,不會輕易賤賣該300件套服裝,據此算來,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之損失應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0774元。

  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經濟損失30774元是依據什么鑒定得來?眾所周知,盜竊數額關涉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與否、罪行輕重,在沒有查得贓物的情況下,能夠僅僅依據受害人報案所提供的損失數額作為本案定罪量刑之證據么?這顯然系草菅人命!

  (5)證人宋某、潘某系什么身份?(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沒有明確載明。

  據該判決書可以推斷,證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裝大世界之雇工,該二人之證言僅為“他們的店鋪在某某市影劇院,2007年12月31日晚被盜竊過”,在已經存在被害人陳述即“失主張某、張某卿的證實,2007年12月13日晚上,他們的服裝店被盜各類服裝計660件套”的情況下,宋某、潘某之證言與本案關涉不大,或說系證據簡單羅列的產物。

  (6)證人夏某的證言盡管系依其對肖某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認肖某做過服裝生意或一直在從事服裝生意的事實。

  首先,肖某自初中畢業(yè)后便一直跟隨其父母從事服裝買賣,因此熟知服裝行業(yè)之經營,不排除其發(fā)現可以賺錢的良機而隨時經營服裝生意的可能。

  其次,肖某與證人夏某當時系戀愛關系,在戀愛期間偽裝、夸大自己是當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

  即使肖某實際從事服裝生意,但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謊稱從事另一為其女友偏愛的職業(yè)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關鍵人物王某某未查實,此為認定肖某是否成立盜竊罪的關鍵。

  時下,東三省的公民南下經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發(fā)的牽涉東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數量也日漸增多,這是不爭的事實。

  步某開設臺球廳,到其處只須交費就可打臺球而無須通報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證,且若化名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僅去過1次或2次臺球廳,臺球廳的流動人員如此之多,步某也無法記清每一位來此玩臺球消遣的客人。

  那么,是否存在化名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盜竊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后轉手將該贓物轉賣給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確系王某某所為,那么,肖某明知系贓物而購買予以銷售之行為應該觸犯銷贓罪。

  但是銷贓罪之刑罰與盜竊數額30774元之刑罰顯然差異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沒有查清本案事實,將原本應以銷贓罪定罪處罰的犯罪行為而以盜竊數額巨大的盜竊罪予以處罰的話,顯然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冤假錯案!

  (8)在某某影劇院服裝大世界玻璃門上的肖某左手環(huán)指指紋是本案用以認定肖某盜竊罪的最重要的物證,是直接證據,但是公安機關未指明是一處指紋還是多處指紋?涉案指紋位于玻璃門的什么位置?某某服裝大世界作為對外銷售服裝的服裝店,每天人流如梭,不排除肖某作為顧客到該店觀摩、挑選服裝或商談價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門上留有指紋實為正常。

  如果失竊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樓,此時若失竊受害人之被撬門上存有肖某之指紋的話,在排除肖某與失竊受害人熟悉或與失竊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樓之住戶有其他業(yè)務聯系的前提下,該指紋完全可以作為認定肖某盜竊的直接證據。

  然而,本案失竊受害人所開設的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系公開招攬顧客之店鋪,營業(yè)期間人來人往,其玻璃門上難免留下眾多顧客之指紋。

  肖某作為顧客完全有權隨意進入而不免在該玻璃門上留下指紋,僅以該指紋、輔佐其他價值不大的證人證言就可對肖振海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么?設若如此,則冤假錯案在所難免。

  (9)本案中缺乏所謂的失主指認贓物之重要環(huán)節(jié),而僅存“被害人陳述,“失主張某、張某卿的證實,2007年12月13日晚上,他們的服裝店被盜各類服裝計660件套”,且不是以失主向某某市公安局報案后公安機關的.勘查結論出現,嚴重缺乏合理性、科學性。

  首先,服裝店遭受如此重大損失,依據常理,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并由公安機關前往勘查現場、評估損失。

  某某市公安局的現場勘查筆錄中并沒有體現損失評估或受害人所報的損失情況。

  其次,在公安機關扣押相關的贓物(在肖振海家中未賣完的衣服)后應該履行讓失主前來指認的手續(xù),即確認是否系本案失主丟失的服裝;應該將扣押的贓物封存,但是,刑事判決書中沒有體現。

  最后,即使經失主前往指認公安機關扣押的贓物與其丟失服裝相同或類似,也并不能由此就確認此系失主丟失的衣服,畢竟作為商品服裝系種類物,服裝生產廠家所生產的該種類服裝銷往全國各地,絕非本案失主有獨自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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