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涉及刑事案件如何處理
民事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應當是先移送給有關機關來進行刑事審查,之后才能夠申請臨時履行的案件,如果是屬于公司履行案件的話,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下,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民事案件,并且將有關線索已交給偵查機關。
這個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民事案件中涉及刑事的處理原則分為三類: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以及刑民并行。
一、先刑后民
先刑后民,是指法院在審理民商事糾紛時,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應當由偵查機關對刑事犯罪事實進行處理,再就民事進行審理,或者是審理刑事部分時附帶審理民事部分。一般處理原則是“先刑后民”: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控訴被告,還是按照民事案件審理民事請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并提出訴訟請求,可以將案件移送刑事庭審理;如果是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并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在公、私權沖突時,優先選擇公權是先刑后民的理論根據,只要民商事糾紛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應該視民商事糾紛案件與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實產生,而將民商事糾紛案件全案移送或部分移送。部分移送的,民商事糾紛案件應該中止審理,待刑事判決結果作出后再恢復審理。
全案移送的,如果刑事案件已經受理,則-民商事案件則不應受理,已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二、先民后刑
先民后刑,是指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時,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繼續審理民事糾紛,刑事部分待民事部分處理完后再審理。此原則主要是在實踐中主要有一部分案件需要認定民事法律關系后才能更好地處理刑事部分。
一是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案件,該案件很大程度上需要專業技術的鑒定,這給偵查機關處理刑事案件帶來了偵查困難,先民后刑有助于刑事案件的處理。
二是確權案件,權利的歸屬有助于判斷主體是否構成犯罪,從而追究刑事責任。此類案件參照民事案件的結果有助于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刑法的謙抑性原理驅使我們只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才適用刑法來進行評價,而一般的違法行為,可以通過民事和行政手段予以解決就沒必要適用刑法。這也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利于公權對私權的干預。
三、刑民并行
刑民并行,指人民法院在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時,當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與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互不影響,兩者應當分開審理。,在審理民刑交叉案件時,法院和公安機關應該分別審理和區別處理。理由是先刑后民問題實質上涉及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與國家利益的平衡,司法機關對二者的保護應該是平等的,只不過是各自適用的實體法和程序法不同,不存在權利保護的優劣和先后,只要依據相應的證據規則和歸責原則,可以認定因不同法律事實而引發的兩類案件的責任人應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兩類案件就應該分別進行審理,當然當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并因權利得到充分救濟不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除外。
法律依據:
《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惡意訴訟和調解,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刑事追繳和民事執行哪個優先
民事執行優先于刑事追繳。刑法條文顯現“民事優先”原則。 所謂“民事優先”原則是指犯罪分子的民事債務和財產刑同時并存,而其財產又不足以全部滿足債務和執行財產刑刑罰時,應當優先清償債務,然后再執行財產刑的原則。.在財產刑執行中,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對第三人負有債務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犯罪分子的財產優先清償債務,剩余的財產可執行財產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第六十條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三)其他民事債務;
(四)罰金;
(五)沒收財產。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
民事優先還是刑事優先
法律主觀:
刑事和民事沒有優先,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十六條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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