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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服務流程(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是怎樣的)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1-19 23:50:22

律師辦理案件流程

法律主觀: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流程: 1、接受當事人或犯罪嫌疑人親友咨詢,辦理委托手續; 2、會見當事人,了解案件情況,并做好會見筆錄; 3、查閱、復印有關材料,包括起訴意見書和鑒定材料,并根據案件情況收集有利證據; 4、開庭參與庭審辯護,向法院提交辯護意見等。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有哪些

因為刑事案件的復雜性,被告都會選擇聘請辯護律師來為其進行辯護,那么律師辦理形式案件的操作流程有哪些呢?我為您整理了以下回答,供您參考,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有哪些      一般規范      1、辯護律師自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相關的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      2、辯護律師可以采用查閱、摘抄、復印、拍照、掃描等方式進行閱卷,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選擇適當的閱卷方式。      3、辯護律師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閱卷,可以提前與相應的辦案單位預約,問清閱卷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提前做好閱卷準備。      4、辯護律師閱卷應遵循全面、客觀的原則,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時應當保證其準確性、完整性。      (一)如果案卷材料較少,應全部復制;      (二)如果案卷材料較多,也無必要完整復制的,辯護律師應當在完整閱卷的基礎上,挑選重點材料進行復制。對于言詞證據,一般應全部復制;對于其他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可以挑選復制部分材料,但應扼要記錄沒有摘抄、復制部分的主要內容。      5、辯護律師閱卷時應先閱讀訴訟文書,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證據、罪名、適用的法律,以便有針對性地閱卷。      6.辯護律師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對卷宗材料是否齊全。然后翻閱卷宗目錄,了解卷內證據材料的種類,再對卷內材料進行泛讀,了解證據材料的主要內容,為復制材料作準備。      6.辯護律師閱卷,應當重點了解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單位涉嫌犯罪的,應當了解單位的相關情況;      (二)涉嫌犯罪事實:涉嫌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后果是否明確;      (三)證據材料:審查判斷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判斷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是否確實、充分,有無應當排除非法證據的情形;      (四)案件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訴訟文書定性罪名是否準確;      (五)量刑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以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六)訴訟程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權利的限制和對其訴訟活動是否合法,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七)同案人情況:共同犯罪的案件,了解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應負的責任;      (八)被害人情況:被害人有無過錯,是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諒解;      (九)涉案款物情況:有無查封、扣押、凍結涉案物品,清單是否齊備。      7.辯護律師將案卷材料復制后,應認真、細致閱讀案卷材料,案卷材料較少的,可以直接在復制的材料上對重點內容進行圈點。對于案件材料較多的,應制作閱卷筆錄。      8.制作閱卷筆錄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摘錄法:摘錄內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強制措施情況、指控事實、供述、證據、案件性質及認定依據等;      (二)列表法:列表法適用的范圍較廣,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進行分類列表:      1、索引表:對于案件證據材料多的案件,可制作索引表,將證據材料所在卷宗編號、證據名稱、證據取得的時間等內容在索引表中列明,以方便查找證據材料。      2、分類表:對于涉嫌犯罪事實多、罪名多的案件,根據案件的需要,可以對不同的證據材料進行分類列表。      3、對照表:對于案件事實、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不一致的;供述與證人證言不一致的;證人證言之間不一致的,均可采用對照表。      (三)圖示法:對于事件或人物關系比較復雜的案件,可以采用圖示法,化繁為簡,理清思路。圖示法有框圖、線段圖、圓形圖、矩形圖、縱橫交錯圖等多種形式。      4、辯護律師閱卷后應有閱卷意見,閱卷意見應包括對案件事實、證據、定性、適用法律等方面作出分析。      5、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拒絕辯護律師閱卷的,辯護律師應當盡量溝通。經過溝通無法解決且已經影響辯護律師正常工作的,律師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6、律師摘抄、復制的材料應當保密,并妥善保管。閱卷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嚴格保密。      審查起訴階段的閱卷      7、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閱讀起訴意見書時,重點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況及到案經過、偵查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涉嫌的罪名及適用法律。      8、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完畢后,辯護律師應及時到檢察院查閱、復制補充偵查的證據材料。      一審階段的閱卷      1、在一審階段,辯護律師閱讀起訴書時,可將起訴書與起訴意見書進行對比,掌握公訴機關在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適用法律方面有無變化。      2、辯護律師雖已經在審查起訴階段查閱、摘抄、復制了案卷材料,但在此階段仍然需要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重點查閱檢察院自行收集證據材料。      二審階段的閱卷      1、二審階段辯護律師閱讀一審裁判文書時,重點了解一審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采信的證據,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觀點,一審人民法院采納的情況。      2、二審階段的案卷材料包括人民檢察院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一審法院的案卷材料,辯護律師應注意查閱一審庭審筆錄,查看是否有一審開庭時未質證的證據而為一審法院作為定案證據使用。      死刑復核程序的閱卷      1、死刑復核階段,辯護律師閱讀一審、二審裁判文書時,重點了解判處死刑的事實、罪名、理由及適用法律。      2、在死刑復核階段,尚無法律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到人民法院閱卷,未擔任一審、二審辯護人的律師,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獲取案卷材料:      (一)通過自己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向原審辯護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借閱案卷材料;      (二)爭取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三)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獲得案卷材料。      辦理刑事案件一般需要咨詢專業、經驗充足的刑事辯護律師。

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工作流程

   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工作流程

  孫裕廣

  目錄

  一、刑事律師工作之閱卷

  (一)申請閱卷的時間

  (二)閱卷流程

  (三)閱卷時需著重了解的事項

  二、刑事律師工作之法律文書初稿

  (一)辯護意見或辯護詞初稿

  (二)質證意見初稿

  三、刑事律師工作之會見

  (一)會見前備忘

  (二)會見流程

  (三)會見交流提綱

  (四)會見目標

  (五)會見注意事項

  四、刑事律師工作之調查取證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取證方式

  (二)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要求

  (三)律師制作調查筆錄的內容

  五、刑事律師工作之向檢察院提出律師意見

  (一)適用情形

  (二)意見分類

  六、刑事律師工作之變更強制措施

  (一)申請條件

  (二)申請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三)常見取保候審適用的情形

  (四)較難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

  (五)與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講解取保候審

  (六)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七、刑事律師工作之代理申訴或控告

  (一)代理申訴或控告的情形

  (二)受理部門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權利相關證據

  (四)申訴或控告書的內容

  決勝于庭前,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工作的質量將直接影響辯護效果的實現。本文將系統歸納刑事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具體工作,承接前文《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律師工作流程》。對于刑事律師從審查起訴階段才介入案件的,有關委托手續、與辦案機關取得聯系、研究案件罪名及辯點的流程不再累贅,如需了解可參見前文。

  一、刑事律師工作之閱卷

  (一)申請閱卷的時間

  自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

  (二)閱卷流程

  1. 向檢察院預約閱卷時間;

  2. 持律師事務所信函、授權委托書及律師證;復印卷宗,或帶上便攜式掃描儀、相機、足夠容量的手機現場拍攝卷宗,或帶上U盤拷貝電子卷宗(如有電子卷宗);

  3. 案卷拿到手后,需核對卷宗材料是否齊全,以免漏下卷宗材料;

  4. 取回案卷后,制作卷宗索引表;

  5. 根據案件情況制作閱卷計劃;

  6. 閱讀時通過圖表、摘錄等方法制作閱卷筆錄;

  7. 如研讀卷宗過程中發現證據有疑點、關鍵信息拍照或復印不清晰,需要再次到法院查閱的,應電話預約并告知需要查閱的卷宗編號。

  (三)閱卷時需著重了解的事項

  1.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 涉嫌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節等;

  3. 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事實和材料;

  4. 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的自然情況;

  5. 被害人的基本情況;

  6. 辦案手續和文書是否合法、齊備;

  7. 技術性鑒定材料的來源、鑒定人是否具有鑒定資格、鑒定結論及其理由等;

  8. 同案被告人的有關情況;

  9. 有關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證據之間及證據本身的矛盾與疑點;

  10. 相關證據能否證明起訴意見書所述的犯罪事實及情況,有無矛盾與疑點;

  11. 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二、刑事律師工作之法律文書初稿

  (一)辯護意見或辯護詞初稿

  (二)質證意見初稿

  (本文為審查起訴階段的程序性歸納,對于以上法律文書的撰寫要點不再展開。)

  三、刑事律師工作之會見

  (一)會見前備忘

  1. 向看守所預約會見的時間;

  2. 地圖查找看守所方位,制定出行計劃;

  3. 需提前準備好的資料:(1)授權委托書;(2)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紹信(需寫明律師執業證號、聯系方式);(3)律師執業證、實習律師證(如實習律師一同會見);有些地方實習律師會見是需要偵查機關或者看守所同意的;(4)身份證(差旅及其他需要);(5)筆、紙、印油等辦公用品若干;(6)交流提綱;(7)《準予翻譯人員參與會見的同意函》(如有,需由檢察院出具此函件)。

  (二)會見流程

  1. 會見手續(遞交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出示律師執業證,登記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律師信息);

  2. 按照交流提綱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核實證據,制作律師會見筆錄;

  3. 完成會見筆錄后交犯罪嫌疑人閱讀或向其宣讀,問是否有補充或修改,確認無誤后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按捺指紋;

  4. 會見完畢與羈押場所辦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續。

  (三)會見交流提綱

  1.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狀況與精神狀況;

  2. 讓犯罪嫌疑人回憶公訴人的每一個提問及其回答;

  3. 結合案情有針對性地解釋刑法中該罪名的有關規定及本案的辯點;

  4. 就案件細節提問犯罪嫌疑人;

  5. 向犯罪嫌疑人核實證據,聽取其對相關證據的意見(對書證、物證進行辨認,告知鑒定意見、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陳述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陳述與卷宗記錄不吻合,應詢問真實情況,并要求就前后不一致的地方進行解釋;

  6. 了解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揭發他人重大犯罪事實等立功情形的調查情況;

  7. 就辯護意見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溝通,確認是否同意或有新的補充;

  8. 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過程中其人身權利是否受到侵犯,辦案人員等是否存在逼供、誘供;

  9. 告知審查起訴、審判等具體流程和每階段預計的時間。

  (四)會見目標

  1. 通過核實證據使犯罪嫌疑人了解、掌握辦案機關認定其涉嫌犯罪的事實及相關證據;

  2. 就證據進行交流,以做好辯護的準備;

  3. 通過了解公訴人提問及犯罪嫌疑人答復,推測起訴書的重點;

  3. 通過交流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供的可能性。

  (五)會見注意事項

  1. 面對監管人員或偵查人員無理阻撓,應運用法律法規維護自身權益,也可以隨身帶上法律法規,在必要時以法條進行辯論;

  2. 切忌在犯罪嫌疑人面前與辦案人員、監管人員發生爭執;

  3. 面對犯罪嫌疑人的謊言,不必指責,但應告知他其他證據證明的`事實,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將在庭上質證、核實;

  4. 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違規要求,應以法律法規說明后果以及對本案的影響;

  5. 遵守律師會見的法律法規;

  6. 會見時與當事人談話需根據其文化程度、閱歷等綜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語言交流。

  四、刑事律師工作之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權是法律賦予刑事律師的一項權利,本貫穿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但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通過閱卷對案件辦案機關收集、掌握的證據有一定的了解,此時的調查取證更具有方向性。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取證方式

  1.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

  2. 申請檢察院調查取證。

  (二)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要求

  1. 一般要由兩人以上進行,并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及律師執業證;

  2. 向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材料的,應經他們同意,并經檢察院許可;

  3. 向證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但應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調查筆錄上記明;

  4. 調查過程中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好調查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

  5. 收集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原件,無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復制、拍照或者錄像,并附證據提供者的證明。;

  6. 在證據收集后盡早告知辦案機關,并特別注意證據的來源、形式、收集方式、效力,保護好證據原件,防止滅失;其中,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檢察院;

  7. 證據不宜由律師調取的,或者證據完好調取的難度較大的,應申請檢察院取證。

  (三)律師制作調查筆錄的內容

  1. 應當載明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的姓名,調查的時間、地點;

  2. 筆錄內容應當有律師身份的介紹,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律師對證人如實作證的要求,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的說明;

  3. 全面、準確地記錄調查內容;

  4. 經被調查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確認無誤、無需修改后,簽字并按捺指紋(蓋章)確認;

  5. 邀請有關人員在場見證,并在調查筆錄上簽名(看需要)。

  五、刑事律師工作之向檢察院提出律師意見

  (一)適用情形

  在研讀案卷材料后,可根據事實和證據提出相關的意見,供檢察機關在起訴時參考。

  (二)意見分類

  1. 不起訴意見;

  2. 輕罪意見;

  3. 認定從犯、脅從犯、初犯、自首、坦白、立功等意見;

  4. 排除非法證據的意見;

  5. 補充偵查的意見。

  六、刑事律師工作之變更強制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司法實踐中較為常用的是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審,拘傳和監視居住較少采用。下文主要探討申請取保候審的工作流程。

  (一)申請條件

  1. 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65條;監視居住《刑事訴訟法》第72條;注: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2. 超期羈押。

  (二)申請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1. 期限屆滿。《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 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三)常見取保候審適用的情形

  1. 犯罪數額不大、已退贓的職務犯罪案件;

  2. 危害結果不大的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案件;

  3. 經濟賠償等達成諒解的交通肇事案件;

  4. 危害結果不大的未成年人案件;

  5. 經濟賠償等達成諒解的故意傷害(輕傷)案、故意毀壞財物案件;

  (四)較難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

  1. 犯罪嫌疑人是流動人口;

  2.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能適用緩刑的案件。

  (五)與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講解取保候審

  講解內容:

  1. 取保候審的使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65條);

  2. 保證方式及條件、保證金退還(《刑事訴訟法》第66、67、71條);

  3. 保證人、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法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68、69條);

  4. 申請取保候審在司法實踐中的難度;

  5. 不承諾結果。

  (六)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申請書基本內容:

  1. 申請人;

  2.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羈押情況;

  3. 申請事項:請求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4. 事實與理由;

  5. 證明申請書相關內容的證據;

  6. 保證方式。

  七、刑事律師工作之代理申訴或控告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訴、控告(《刑事訴訟法》第36條)

  (一)代理申訴或控告的情形

  1.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和人身自由。如刑訊逼供、監管人員不作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關押人員毆打;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2.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財產權利。如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3.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權利。如辯護權;知情權(告知回避權、聘請律師權利、鑒定意見、采取強制措施的理由、偵查終結的結果、補充偵查后的結果)。

  (二)受理部門

  向辦理本案的人民檢察院申訴或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相關證據

  通過會見搜集;注意及時性;告知犯罪嫌疑人保存證據的方法。

  (四)申訴或控告書的內容

  1. 被代理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 申訴或控告對象;

  3. 違法的事實,包括時間地點等;

  4. 初步的證據或者證據線索;

  5. 法律依據;

  6. 對處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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