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的《 刑事訴訟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20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二、1個月,1.5個月:即:1+0.5=1.5個月審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的案件: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 公訴 案件; 2、被告人被 羈押 的; 3、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 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 三、3個月或3.5個月,即在第二種情況的基礎上延長2個月。 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 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四、4個月或4.5個月:即在第三種情況的基礎上再延長1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 直轄市 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五、5個月或者5.5個月:即在第四種情況的基礎上再延長1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六、9個月:即:6+3=9個月6個月,延長3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在刑事案件審理中遇到各種不平或法律糾紛,都可以咨詢網律師解決方案等。
法律客觀:公安機關辦理 經濟犯罪 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上級公安機關 指定管轄 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 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
(一) 偵查羈押期限 1.對 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 刑事訴訟法 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6.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后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 3.取保侯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批捕期限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次日起7日以內。 (四)決定逮捕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 被拘留的人 認為需要逮捕的,決定逮捕的期限自執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4日。 (五) 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 不起訴決定 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刑事案件中的追訴時效其實與民事糾紛里面的訴訟時效,其實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大家應該都清楚,要是在規定時間內就民事糾紛沒有去法院起訴的話,那么就會因為超 過了訴訟時效 ,法院不會受理案件。其實對于刑事案件來講,也存在同樣一種情況,這點還請注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 訴訟 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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