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刑事訴訟法規則的具體內容是: 1.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2.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設置內部機構,在刑事訴訟中實行案件受理、立案偵查、偵查監督、公訴、控告、申訴、監所檢察等業務分工,各司其職,互相制約,保證辦案質量。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 (一) 故意傷害 案(輕傷); (二)重婚案; (三)遺棄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 知識產權 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于 刑法 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罰 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立案偵查 。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偽證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由《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法律原則。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必須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那些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政治或理論原則,只要沒有由《刑事訴訟法》作出明確規定,就不屬于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與嚴格遵守法定程序
刑訴法第3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特別關注:
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具有專屬性,只能由公、檢、法三機關分別行使;
2、法律特別規定只針對偵查權,即除了公安機關以外,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偵查權;
3、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等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程序法)、刑法(實體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刑訴法第5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特別關注:
1、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要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在此前提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2、檢察院上下級之間是領導和被領導關系,其獨立使檢察權體現于檢察系統的獨立。
3、法院上下級之間則是監督與被監督關系,其獨立使審判權在法院系統獨立前提下,主要體現于審級獨立。
4、我國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不同于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
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1、分工負責要求各專門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職權,既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互相推諉。
2、互相配合要求公檢法機關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相互支持與協作,共同完成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務。違法“聯合辦案”或“提前介入”是違反該原則的。
3、互相制約要求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各把關口,互相約束,防止發生錯誤和及時糾正錯誤,正確執行法律。
4、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的。分工負責是前提,配合與制約是正確執行法律的保障。
四、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1、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主要體現在立案、偵查、審判和執行等各個程序中,要結合具體程序加以掌握。
2、本原則與“互相制約”的區別是,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是單向的,而互相制約則是雙向或者多向的。
五、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1、該原則的基本含義為:
(1)在刑事訴訟中,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
(2)人民法院確定任何人有罪,必須依法進行。
2、該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體現:
(1)廢除了人民檢察院原來曾長期擁有的以免予起訴為名義的定罪權,使定罪權由人民法院專門行使;
(2)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一律稱為“犯罪嫌疑人”,而從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之后,則稱為“被告人”;
(3)明確由控訴方承擔舉證責任,公訴人在法庭調查中有義務提出證據,對被告人有罪承擔證明責任。
(4)確立了疑罪從無的原則。檢察機關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有權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合議庭經過開庭審理,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3、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但不同于西方國家的無罪推定。
六、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1、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的訴訟權利和人身悔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2、該原則的含義:
(1)訴訟權利是訴訟參與人所享有的法定權利,法律予以保護,公安司法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剝奪。
(2)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有權使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訴訟權利。
(3)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應當保障,并不意味著訴訟參與人可以放棄其應承擔的訴訟義務。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也有權力要求訴訟參與人履行相應的訴訟義務,否則,刑事訴訟就無法順利進行。
以上就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在我國的三大訴訟中,刑事訴訟對行為人產生的影響是最大的,嚴重的甚至還會直接剝奪行為人的生命,因此處理刑事訴訟過程中一定要堅持上述原則,謹慎處理每一起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拘留可以分為司法拘留、刑事拘留以及行政拘留,如果是刑事拘留的話需要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拘留的條款
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條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當中,要求公安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另外居留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以后才可以進行實施,對普通公民公安機關人員沒有資格進行拘留,而且對拘留的時間也是有所限制的。
二、刑事拘留可以去香港嗎?
法律規定是不能的,連出市都不行。取保候審期間,如果沒有執行機關的批準去外地是不可以的。
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刑事案件中刑事拘留能折抵緩刑嗎?
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拘留期間的羈押期是不能折抵緩刑考驗期的,能折抵的一般是有期徒刑、拘役等的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如果刑事拘留如果不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那就是屬于違法執法了。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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