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如何建立
證據裁判是嚴格公正司法的基石。非法證據排除是預防冤錯案件發生、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保障。2012年刑事訴訟法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具體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范圍和程序,從法律層面構建了比較完整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體系。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再次強調依法排除非法獲得的證據,并對非法證據的范圍作進一步界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得以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本文通過聚焦2022年3月最高檢建立的非法證據排除分析通報報告制度,介紹該制度的形成背景,闡釋其價值目標并對實踐探索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完善路徑,以進一步健全完善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依法排除非法證據,規范偵查行為,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防范冤錯案件發生。一、非法證據排除分析通報報告制度的概念形成 檢察機關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結果的直接承受者。因為如果檢察機關將偵查機關非法取得的證據用于指控犯罪,當這些證據被認定為非法證據排除后,有可能導致案件證據不足,法院依法作出無罪判決,此時由檢察機關承擔不利訴訟結果,偵查機關并不承受該結果。尤其在排除單個非法證據對案件沒有實質影響時,這一非法證據排除情況難以引起偵查機關的重視和警醒,非法證據排除的威懾作用和預防作用大打折扣,實際功效無法充分實現。 為實現非法證據排除的威懾和預防功能,確保偵查機關取證規范化,需要將偵查機關與非法證據排除的過程和結果緊密連接起來。非法證據排除分析通報報告制度能夠實現這一目的。因此,最高檢《“十四五”時期檢察工作發展規劃》要求在全國檢察機關“建立非法證據排除定期分析并向偵查機關通報、匯總后向上級檢察機關報告制度”。非法證據排除分析通報報告制度應運而生。該項制度的具體含義是指檢察機關將非法證據排除情況及其導致的訴訟結果進行分析后向偵查機關通報并向上一級檢察院報告。有學者將其稱為非法證據排除中的“痛感傳遞”。二、非法證據排除分析通報報告制度的價值目標(一)檢察機關在非法證據排除中的多重角色 檢察機關在非法證據排除中主要承擔四種角色: 一是審查者。檢察機關對證據的合法性負有審查責任。任何證據都需要從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三個方面進行審查判斷。如果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中發現有需要排除的非法證據的,則不能將其作為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的依據。 二是裁決者。檢察機關對于審查起訴階段的非法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發揮主導作用。 三是舉證者。檢察機關在法庭審判中承擔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職責,對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線索或證據,承擔證明被告人庭前供述系合法取得的證明責任;在未舉證或所提供的證據不確實、充分的情況下,承擔不能以該證據證明指控犯罪事實的法律后果。 四是監督者。檢察機關對監督中發現的違法取證行為應及時加以糾正,通過適時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檢察機關在非法證據排除中的多重角色決定了其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落實承擔重要責任。(二)提高偵查活動監督質效的現實需求 2021年6月,黨中央印發《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強調強化證據審查,嚴格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2021年10月,最高檢、公安部發布的《關于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意見》要求,通過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及時發現和糾正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偵查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防范冤假錯案發生。 非法證據排除是檢察機關有效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體現和重要抓手,而偵查活動監督是非法證據排除的重要途徑。在偵查活動監督過程中,尤其是審查逮捕階段排除非法證據便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案件質量,對于后續的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和法庭審判,具有源頭性和前置性的積極作用。因此,加強偵查監督,嚴把偵查法治關,能夠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和錯誤,規范偵查取證行為,實現偵查活動的法治化。 建立非法證據排除分析通報報告制度,對外通過向公安機關定期或者不定期通報非法證據排除情況傳導辦案壓力,促使其提高偵查取證質效;對內可以提高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升檢察人員對非法證據的審查判斷和依法排除能力,強化業務指導和案件質量監督。(三)規范偵查行為防范冤錯案件的有效舉措 司法實踐表明,很多冤錯案件的產生都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如果非法證據未予排除,會誤導偵查人員、檢察人員與法官對案件的客觀和真實情況作出失真判斷,從而導致冤錯案件產生。為有效遏制非法取證行為,必須讓非法證據的產出者承擔相應的不利訴訟結果。通過建立非法證據排除分析通報報告制度,可以促使公安機關充分認識到非法取證有可能導致案件證據不足,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撤回起訴決定,或者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否則可能產生冤錯案件。因此,應牢固樹立依法取證意識,通過建立常態化非法證據排除分析通報報告制度,實現排除非法證據法律規定的預期效果,督促公安機關合法取證,全面提高偵查能力和水平。三、非法證據排除分析通報報告制度的實踐探索(一)試點工作情況 根據《“十四五”時期檢察工作發展規劃》要求,2021年5月最高檢第二檢察廳部署開展非法證據排除分析通報報告試點工作,確定了山東省乳山市檢察院、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檢察院、重慶市渝北區檢察院等11個試點檢察院。這些試點檢察院及所在省份的省級檢察院、市級檢察院高度重視,選派業務骨干專門負責,從溝通協調機制建設、操作指引規范、工作制度保障、定期開展分析通報等方面積極穩步推進試點工作。如,湖南省長沙市檢察院強化協作,凝聚工作合力,建立指導和評查通報機制,精準提升證據審查能力,穩妥推進試點地區工作。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檢察院深化偵檢協作,切實增強責任意識;創新機制建設,規范辦案程序;加強學習培訓,提高辦案能力,穩步推進試點工作,形成非法證據排除第一期定期分析報告并向公安機關進行了通報。重慶市渝北區檢察院在探索制定《非法證據排除定期分析通報報告辦法》的基礎上,為增強非法證據排除工作的實踐可操作性,切實解決司法辦案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指引》《非法證據排除聽證程序》和《常見犯罪辦案指引》三個文件,形成了“1+3”制度體系。山東省乳山市檢察院落實聯席會議制度、通報回復制度和培訓提升制度,發揮案件評查、檢務督察、績效考核“三位一體”推動作用。湖北省武漢市檢察院制發《關于開展非法證據排除定期分析通報報告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建立定期和即時通報相結合機制。貴州省貴陽市檢察院將排除非法證據與適時介入偵查相結合,將排除非法證據與類案引導相結合,將排除非法證據意識與偵查意識相結合,穩步推進非法證據排除工作,等等。 2021年10月,最高檢第二檢察廳組織召開非法證據排除分析通報報告工作現場推進會,總結交流試點地區工作經驗做法,了解掌握試點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難和突出問題,研究提出針對性解決措施,更好推進非法證據排除分析通報報告制度建立。(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實踐探索發現,非法證據排除分析通報報告試點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理念轉變難,落實制度的主動性不強。“重實體、輕程序”“重破案、輕人權”的錯誤理念仍一定程度存在,表現為過于注重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不注重證據的合法性審查,以偵破案件為目標追求,對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不夠重視。 二是缺乏具體工作指引,通報范圍不清晰、通報后監督偵查機關整改落實難。一些地方檢察院對于瑕疵證據是否需要向偵查機關通報存在疑問,部分偵查機關對是否應向檢察機關回復存在不同看法。 三是調查核實難。非法證據存在發現難、調查核實難的問題。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其遭遇刑訊逼供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時,程序啟動標準并不明確,且偵查取證具有一定隱蔽性,檢察機關對違法取證較難發現。此外,目前檢察機關對證據的合法性調查主要還是通過審查偵查卷宗、訊問犯罪嫌疑人等形式進行,或者要求偵查機關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說明,調查方式有限,效果不彰。 四是配套機制缺乏,制度運行不暢。四、非法證據排除分析通報報告制度的規范構建 2022年3月,由最高檢第二檢察廳起草的《關于開展非法證據排除定期分析并向公安機關通報、向上級檢察院報告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辦公廳名義印發,在通報主體,通報報告的內容、方式、反饋以及配套機制等方面構建了非法證據排除分析通報報告制度。(一)推動更新司法監督理念 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推動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共同樹立正確的監督理念,促進相互配合與相互制約,實現雙贏多贏共贏。檢察人員應堅持實體與程序并重,證據合法性與真實性、關聯性審查并重,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理念,確保非法證據排除分析通報報告制度落地落實,提質增效。(二)明確檢察機關的通報主體地位 非法證據排除通報的主體是檢察機關,這與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和司法屬性緊密相關。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貫穿整個訴訟活動始終,不僅對立案和偵查活動進行監督,也是偵查結果的承接者和運用者。訴訟活動中,檢察機關不僅要審查證據的合法性,而且要承受非法證據排除引發的舉證不力后果。將非法證據排除情況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能夠傳導辦案壓力,使公安機關直觀感受到非法證據排除帶來的訴訟結果,督促其提高偵查質量。(三)規范通報報告的內容、方式和反饋程序 一是通報報告的內容。通報的內容一般包括非法證據排除的基本情況、主要數據、典型案事例、非法取證情形、訴訟結果以及檢察機關的工作意見建議,非法證據排除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包括需要明確和完善的證據標準、偵查取證方法和程序等;還包括公安機關的反饋情況、對通報的意見建議以及需要上一級檢察院溝通協調解決的問題等。對需要公安機關改進的問題及需要進行偵查監督的事項等,檢察機關應當結合典型案例加以說明。 經調研發現,司法實踐中非法證據相對較少,瑕疵證據較多,對瑕疵證據進行分析通報能夠督促公安機關依法取證,提高偵查能力,為此,《通知》明確瑕疵證據也是通報的內容。此外,對于因排除非法證據而導致作出存疑不捕、存疑不訴、撤回起訴、無罪判決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應當進行個案的不定期通報。 二是通報的方式。通報報告應當以院名義作出,以書面形式送達公安機關,并報上一級檢察院。具體實施上,基層檢察院和設區的市級檢察院每季度匯總分析轄區內非法證據排除工作情況,形成通報送同級公安機關,并向上一級檢察院報告。未設立對應同級公安機關的檢察院,將相關情況向上一級檢察院報告后,由上一級檢察院向同級公安機關通報。因為直轄市檢察院分院無對應的同級公安機關,在這種情況下,分院匯總情況后,由市檢察院統一通報給市公安局,以避免多頭、重復通報。省級檢察院每半年匯總分析轄區內檢察機關非法證據排除工作情況并形成通報送同級公安機關,形成報告報最高檢。最高檢每年匯總分析各級檢察機關非法證據排除工作情況,形成通報送公安部。制度推行初期,通報報告分為季度、半年、年度三個時間段較為合理,有利于具體操作和全面落實制度規定。 三是通報的反饋。《通知》要求,檢察機關應當通過檢警協作配合機制對公安機關落實通報情況予以提醒督促,提醒督促情況要報告上一級檢察院。具體實施中,檢察機關應當對公安機關落實通報情況予以跟蹤,及時掌握情況。對明顯落實不力的,應及時了解原因,通過糾正違法、制發檢察建議等形式監督。(四)完善配套機制 非法證據排除分析通報報告制度的規范執行,需要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借助檢警協作配合機制加強溝通,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通過召開聯席會議、同堂培訓、定期研判會商等方式,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確保非法證據排除通報工作取得實際效果。為此,應充分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開展非法證據排除工作,提高通報報告質效。同時,鑒于非法證據排除的重要性,建議將非法證據排除分析通報報告情況納入業績考核范圍,作為辦案質量和業績考核的依據之一。
瑕疵證據種類包括哪些
【為您推薦】蘭山區律師
陽西縣律師
鹿城區律師
廬江縣律師
鎮雄縣律師
嘉善縣律師
項城市律師
北流市律師
同非法證據一樣,瑕疵證據也是通過不合法的手段獲得的,只是在違法程度、法律后果等方面要比非法證據輕些。那么瑕疵證據種類通常包括哪些?瑕疵證據如何認定?小編就此整理了有關法律知識,通過下文給大家做個詳細解答。
一、瑕疵證據通常有哪些?
瑕疵證據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證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證、書證,也包括在取證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證人證言、訊問筆錄等言詞證據。對于瑕疵證據的處理,應貫徹“先補救后排除”的原則,主要是采用補正、合理解釋等方式,使其具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對于不能補救的,也應當予以排除。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六十六條規定,補正是指對取證程序上的非實質性瑕疵進行補救,合理解釋是指對取證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邏輯的解釋。
二、瑕疵證據如何界定?
證據作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證明案件情況的客觀事實必須具備三個基本屬性: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廣義的瑕疵證據是指事實本身在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三方面中的某一或某幾個方面存在瑕疵缺陷,也就是說證據或者在內容上存在缺陷、或者在表現形式上存在缺陷、或者在收集程序等方面存在違法情形。狹義的瑕疵證據是指具備了客觀性、關聯性但在合法性要件方面存在瑕疵的證據。
具體而言僅指在收集和提供的程序或方式上不合法的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不合法的證據。本文在此所要探討的僅限于狹義上的瑕疵證據,即指相關司法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程序或用其他一切違法的方法收集、提供的含有違法特征和殘缺因素的證據。
三、認定瑕疵證據的必備條件
瑕疵證據作為證據的一個類別,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動的過程中,必然會引起周圍環境的變化并留下各種痕跡,或者在進行犯罪活動時為周圍人所目睹、感知。這些因犯罪行為的發生而產生的痕跡以及留在人們頭腦中的印象等,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不依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司法工作人員正是借助于這些犯罪后遺留下來的痕跡、物品和印象,通過對它們的認真收集和掌握,查明案件事實證實犯罪的。因此,一切主觀想象、懷疑推測、道聽途說等不具有客觀真實性的東西,都不屬于本文所說的瑕疵證據的范疇。
瑕疵證據必須是與案件事實有著實質性聯系,從而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的客觀事實。瑕疵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是在案件發生過程中自然形成的,由于客觀事物的復雜性,瑕疵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聯系的表現形式是復雜多樣的。有的是同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因果聯系,有的是同案件事實之間存在條件聯系。無論它們之間是何種聯系,都不能脫離案件事實。
由此可見,凡是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在取證上面有瑕疵的書證、物證及證人證言等都可以被認為是瑕疵證據,所以說瑕疵證據種類還是比較多的。瑕疵證據雖然是有失客觀性和真實性,但是還是相比非法證據,還是證據真實性強些。對瑕疵證據的處理,很多時候是運用完善、補正的形式使其合法完整。
相關推薦:
刑事訴訟瑕疵證據(瑕疵證據和非法證據的區別)
刑事責任才會坐牢(追究刑事責任就是判刑嗎)
教師因刑事被判刑(教師被判刑后怎樣處理)
刑事案款發還程序(刑事案件發還物品需要審批)
偽造擔保合同刑事(偽造合同罪的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