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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數額認定(盜竊多少金額構成犯罪)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1-20 03:06:03

受賄案件上那些證據一定要具備?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
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
一是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
二是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
在實際生活中受賄犯罪所使用的手段層出不窮,對索賄受賄的辯解花樣百出,每起案件都不盡相同,因為犯罪手段的不同,每起案件的證明標準和所需要的必要證據不盡相同。一般認為受賄罪需要如下證據:
一、犯罪構成要件方面需要證明的事實:
(一)受賄罪主體方面需要證明的事實
受賄罪主體必須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因此,證明受賄罪主體方面的事實,就需要證明行為人的身份和職權范圍的事實。這些事實具體包括:
1.身份事實
①自然人身份事實。用以證明的證據包括:行為人年齡、性別、出生地、居住地等自然情況的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等。自然人身份事實的證明,就是為證明行為人符合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以及確定刑事案件的管轄。
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事實。長春刑事律師用以證明的證據包括:行為人在國家機關的供職證明、工作簡歷及現任職務證明等。
③國有單位工作人員身份事實。用以證明的證據包括:行為人在國有單位的供職證明、工作簡歷、現任職務證明及所供職單位的國有性質證明等。
④受委派人員身份事實。用以證明的證據包括:行為人系受國有單位委派的供職證明、委派證明、工作簡歷及委派單位的國有性質證明等。
⑤協管人員的身份事實。用以證明的證據包括:行為人系協助鄉、鎮政府從事“七項”特定行政管理事務人員的相關政府文件、協管職責要求、現任職務證明、工作簡歷證明等。
2.職權范圍事實
①崗位性職務職權范圍事實。用以證明的證據包括:行為人在國家機關或國有單位工作的崗位職責、權限、義務及相關便利關系等證明材料。
②承辦性職務職權范圍事實。用以證明的證據包括:行為人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具體職責、權限、義務及相關便利關系等證明材料。
③特定公務職權范圍事實。用以證明的證據包括:行為人受委派到非國有單位所從事工作性質的證明材料,或行為人系協助基層政府從事“七項”特定公務的證明材料。
(二)受賄罪主觀方面需要證明的事實:
受賄罪主觀方面需要證明的事實,即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的事實,既包括行為人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的主觀明知方面事實,也包括行為人對為他人謀利及獲取財物的積極追求與放任發生的主觀心態方面事實。
1.主觀明知方面的事實
①行為人對利用職務便利明知的事實。用以證明的證據包括:行為人明知與對方存在某種職務上關系的證據、行為人明知收受或索取財物是由其職務便利所致的證據。
②行為人對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屬違規是明知的事實。證明這部分事實的證據,只要有證明行為人對有關廉政規定有知曉義務的證據,就可認定行為人對違規的明知。
③對他人謀利意圖明知的事實。證明這一事實的證據是:行為人明知對方給予財物是以其為對方具體辦某事或對方“有求于他”的證據。
2.主觀心態方面的事實
①行為人對“為他人謀利”積極追求或放任發生的事實。用以證明的證據包括:行為人對他人的請托明確承諾、積極謀劃、主動安排等證據;行為人對他人的請托雖未積極追求,但未履行國家工作人員的禁止義務,放任其發生的證據。
②行為人對賄賂財物積極追求或放任發生的事實。長春刑事律師用以證明的證據包括:行為人向對方索要財物的證據;行為人雖未索要,但放任實際獲得財物的發生的證據。
(三)受賄罪客觀方面需要證明的事實:
受賄罪客觀方面需要證明的事實,包括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的事實、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事實、為他人謀利的事實。
①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的事實。用以證明的證據大致包括:行為人對某種事務具有主管、負責、承辦職權的證據;行為人對行賄人具有領導、管理、協作、制約等職能的證據;行為人能夠為行賄人的某種利益需要提供方便條件的證據等等。
②行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事實。用以證明的證據大致包括:行為人向對方索要財物的證據;行賄意向形成情況的證據;賄賂財物的來源、數額、行賄過程的證據;有關廉政法規、紀律、制度方面的證據;行為人收受賄賂的具體過程,包括時間、地點、人物、收受數額、收受時交談的內容等情況的證據:行為人收受財物后,財物的去向證據,包括行為人儲存、藏匿、存放等占有財物的證據,以及之后對財物的消費、使用、收益的證據,還包括行為人個人或以個人名義處分賄賂物的證據等等。
③行為人為他人謀利的事實。用以證明的證據大致包括:請托人有關請托事項、行為人有關承諾表示的證據:行為人在為對方謀取利益方面的著手、實施、實現等行為的證據;行、受賄雙方在謀取利益上有關心理默契、心理暗示方面的證據,如反映行賄方有“感情投資”、“長期經營”想法的證據,反映受賄人清楚對方“有求于已”的證據;等等。
(四)受賄罪客體方面需要證明的事實:長春刑事律師
受賄罪客體方面,應該證明行為人的受賄行為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和正常的國家管理秩序。用以證明的證據可以有: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廉政制度、工作職責、管理制度方面的證據。

二、量刑情節方面需要證明的事實:
1.行為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情節。
2.行為人是否有索賄、迫使對方給予財物、妨礙偵查的情節。
3.行為人是否有因受賄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及惡劣影響的情節。
4.行為人是否有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情節。
三、證據要求:
1、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
(1)主體方面。①犯罪嫌疑人自然人身份情況,包括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住址等;②犯罪嫌疑人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情況,包括工作單位、單位性質、部門、職務、職權、職權的范圍及獲得職務、職權的具體時間等。
(2)主觀方面。①犯罪嫌疑人對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利的明知情況;②以及對為他人謀利與獲取財物的心態。
(3)客觀方面。①犯罪嫌疑人收受財物時間、地點、次數、數額;②犯罪嫌疑人利用何種手段收受財物;③犯罪嫌疑人收受了何種財物,是自己收還是家屬代收;④犯罪嫌疑人收受或索取財物的具體過程,收受或索取財物時具體情節,包括雙方如何交談,有無他人在場等;⑤犯罪嫌疑人如何利用職務之便為行賄人謀利,謀取了何種利益;⑥犯罪嫌疑人收受或索取財物后,財物的去向;⑦犯罪嫌疑人有無其他違法犯罪事實;⑧犯罪嫌疑人有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情況;⑨犯罪嫌疑人對自己受賄行為的認識情況等等。
2、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包括行賄人證言與其他知情人、相關人證言,它們與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有相互印證的作用。
(1)行賄人證言。①行賄人的基本情況;②行賄人從事的行當以及該行當與受賄人職務上的關系;③行賄意圖如何形成情況;④行賄的具體過程、情節,包括行賄的時間、地點、次數、數額、財物的種類、財物的來源,行賄時與受賄人交流情況;⑤行賄情況還有何人知道,行賄時是否有其他人在場;⑥行賄人向受賄人提出或暗示過有何種要求,受賄人如何表示;⑦行賄人獲得利益的情況等等。
(2)其他知情人、相關人證言。①與行、受賄人的關系;②對行、受賄意圖的知曉情況;③對行、受賄過程的知曉情況;④對受賄人為行賄人謀取利益以及行賄人獲得利益的知曉情況;⑤對行、受賄財物的來源與去向的知曉情況;⑥對受賄人職權范圍、行賄人行當與受賄人職權關系的知曉情況等等。
3、物證
應全面收集與本案有關的物證。受賄罪證據的單一性決定了其物證很少,但仍應盡力收集,如賄賂錢物的包裝紙、包裝盒等等。
4、書證
主要有: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明,應包含身份證、戶籍證明、個人檔案登記表中的履歷表、任命書、職權證明、供職證明、崗位職責、權限、義務的證明材料、單位性質的證明材料等;②證明行、受賄情況的筆記本、紙條記錄、來往信件、電報、電話記錄;③證明賄賂錢款來源、去向的行、受賄人銀行取、存款單或存折;④搜查中獲取的贓物的購買發票、拍攝的贓款、贓物的照片;⑤證明行賄人獲得利益的合同書、資格證書、許可證等文件與證書等等。
5、鑒定結論
對行賄人單位的司法會計鑒定、對賄賂物品的價格鑒定等。
以上所有證據的獲取都必須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詐騙罪證據不足怎么定

現如今社會的進步,技術的發展,騙子的手段也是得到了進步,越來越多的騙子出現進行騙取他人財物,可是很多的人因為被騙卻沒有及時報警而選擇隱忍,也有的因為證據不足而不敢報案,接下來就來針對這方面的情況進行介紹。詐騙罪證據不足怎么定      1、 被人詐騙數額較大,盡管證據不足也可以報案。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3、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4、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詐騙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就視為數額較大,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5、沒有任何手續的詐騙案報案一到當地派出所報案,立案即可。《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行使刑事案件偵查權的機關包括:      (1)人民檢察院;      (2)國家安全部門;      (3)軍隊保衛部門;      (4)監獄;      (5)走私犯罪偵查機關      6、刑事案件只能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對于兩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仍然證據不足的,應當做出不起訴決定。      7、《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8、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9、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10、證據不足檢察機關不會起訴,退回公安是要公安部門補充證據,證據要是有了依然會發辦。認定詐騙罪應注意什么      1、客體要件,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2、客觀要件,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4、主觀要件,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詐騙案相關刑法條文有哪些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常見的經濟詐騙罪包括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等。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四、詐騙罪認定標準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l、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系、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后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當我們被騙的時候即使是證據不足我們也是應該向相關的部門進行舉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相關的執法機構也是會進行受理來打擊這些詐騙分子,維護社會的穩定,希望大家可以與國家一起打擊這類行為,進行積極維權。

詐騙案涉案金額怎么判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詐騙案涉案金額怎么算規定了: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需要什么 證據 證據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進行 立案 、偵查、 逮捕 、起訴和審理,以及定罪量刑的依據,是司法人員查明和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證據必須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而不是主觀推斷或捏造的東西,既包括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事實,也包括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可以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 1、《刑法》沒有規定某類或者某個具體 罪名 必須有哪些證據才能認定犯罪,指控犯罪的證據適用《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七類證據。 (1)物證、書證; (2) 證人 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鑒定結論; (6)勘驗、檢查筆錄; (7)視聽資料。 以上法律規定的七種證據,只有在經當事人雙方和 公訴人 、 辯護人 的質證,通過將該證據所提供的情況與其他證據相互驗證,去偽存真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2、具體詐騙罪而言,司法實踐中,應當側重搜集證明行為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的證據。要法院認定為詐騙罪,人證物證都要有,證據不充分不能隨隨便便定人罪。 3、《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 刑罰 ;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立案標準是判斷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 經濟犯罪 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缎谭ā返诙倭鶙l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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