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開庭被害人不去可以嗎
會正常開庭。第一次開庭被告是否出席取決于案件的性質,刑事案件被告人必須出庭,民事案件可以不去,可以向法官提出申請延遲開庭,不然會被缺席判決,或者是委托代理人出庭訴訟。開庭被告人不去后果是,被告不出庭法庭通常情況下會缺席審判,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證據,直接判決。如果開庭時無法到庭,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如果本人不去,又沒有代理人到庭,法院會按自動撤訴處理的。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可以不去,但必須有正當的理由。
按民訴法: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在民事訴訟庭審階段,原則上原告及被告都要出庭,參加辯論。如果法院在文書送達后,被告拒絕出庭的。
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審判,產生的一些法律責任由被告承擔,這就是開庭被告人不去后果。一般來說,經過庭審后,法院會形成筆錄,然后擇機進行宣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上訴嗎?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不可以上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沒有上訴權的因素如下: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有控告犯罪的權利。對公安不立案的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對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有證據證明的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有權直接人民向法院提起訴訟;
3、有權參加法庭審理,行使辯論權,陳述權,有向證人、鑒定人、被告人發問的權利;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4、有權對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5、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6、如果不服第一審判決,有權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有權對生效判決提出申訴。
7、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和體現
區別就是所處的刑事階段不同。
體現:在偵查中稱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審判階段稱被告,審判后宣布有罪的人稱罪犯。
拓展資料: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稱嫌犯,罪嫌。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刑偵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場證據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刑事偵查終結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稱為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檢察院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于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參考資料:華律網:犯罪嫌疑人與被告的區別
第一審刑事判決書中的被告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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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身份事項。在寫完公訴機關或自訴人之后,寫被告人身份等情況。
1、包括姓名(曾用名、別名、化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務或職業、單位和住址;
2、被告人曾經受過刑事處分、勞動教養處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自由的期間逃跑過的,可能構成累犯或者有法定從重、加重的情節,應寫明其事由和時間;
3、因本案受到強制措施的,應寫明被拘留、逮捕的時間。被告人如因本案被收容審查過,在此期間又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應寫明起止日期,以便折抵刑期。
4、如果被告人是法人的,應寫明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5、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下還應插入“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6、如果一案有被告多人,應按主犯、從犯的順序依次寫出每個被告人的身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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