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規定第 二審 人民法院發現第 一審 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 訴訟 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且重新審判后的判決,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據此,刑事案件發回重新與刑事案件第一審判程序相同,審理的內容也相同,即對案件定罪和量刑對的事實、 證據 進行全面的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 審理期限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刑事案件發回重審案件審理程序是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但是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在滿足法定的情況下,可以上訴、抗訴。重審是上級法院認定審理不當要求重新審理,撤銷原來的審理結果,發回重新審理。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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