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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對比(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新舊對比)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1-20 04:56:03

刑事訴訟中判決、裁定、決定的區別

刑事訴訟中判決、裁定、決定的區別rn不要忘記關于決定的內容啊~!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裁判的一種。裁定是解決訴訟進行中的程序問題,大部分是形式裁判、中間裁判。例如關于延期執行的裁定。小部分是終局裁判、實體裁判。前者如移送案件的裁定,后者如執行過程中的減刑裁定。
  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終結時就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裁判的一種。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體現。刑事判決在于解決確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應否處刑、如何處刑以及刑罰的執行方法等問題。
  裁定、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過程中,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對各類案件的審理結果和審理案件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問題作出的結論和決定。但二者的適用是有嚴格區別的:(1)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實體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2)適用范圍不同。刑事判決在于解決確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應否處罰、如何處罰以及刑罰的執行方法等問題;刑事裁定主要適用:①駁回自訴。②駁回上訴或抗訴。③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④停止執行死刑。⑤依法應予減刑或假釋等。(3)采用形式有所不同。判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而裁定則可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例如延期審理、傳喚未到庭的證人。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等可以制作口頭裁定。但必須將口頭裁定記入筆錄。(4)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和時間不同。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刑事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日。在此期間內不上訴和不抗訴的,在期滿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不準上訴。
  刑事訴訟中的決定比較多,用法不是很嚴謹。主要用決定的條款如下: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五十九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零四條 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第一百二十三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一百四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第一百四十八條 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第一百四十九條 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后,應當作出判決。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第一百五十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第一百五十九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八十二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百一十五條 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兩岸刑事訴訟法的區別是什么?

1、兩岸檢察制度后面的基本制度背景不同。大陸檢察制度所依存與服務的政治體制是一種集中型體制,而作為臺灣檢察制度生存背景的政治體制在解嚴以后應當說逐步成為分權的體制。因此大陸檢察制度的服務性、服從性比較強(服務大局、服從執政黨的領導)。同時內部管理和內部關系上的行政性也比較強。而臺灣檢察的自治性較強。這也許是兩岸檢察制度最大的區別。 2、兩岸檢察機關的性質與職能有重要的區別。所謂性質不同,是指大陸為法律監督機關,擔負刑事審判監督職能,以及主要以抗訴為內容的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的監督職能。同時仍然具有長期羈押決定權,對職務犯罪的偵查權(部分偵查權),對刑事偵查與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權。通過上面這篇文章,給大家分析了兩岸刑事訴訟法的異同,從相同點看,兩者在檢察院職能、刑事訴訟程序、及檢察官的思維方式上面都有共同之處。而刑事訴訟背后的基本制度、立法時間、檢察機關性質等都是不同的。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主要是針對境內公民違法犯罪的,而臺灣的法律則針對當地居民。《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區別

法律主觀:

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比較(一)、關于調解:1、民事訴-訟中:(1)調解是一項基本原則,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礎上,只要案-件性質適合調解,人-民法-院均可以進行調解;(2)對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須首先進行調解。2、刑事訴-訟中:(1)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進行調解;(2)對《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前兩項規定的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3)對公-訴案-件和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3、行政訴-訟中:(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可以適用調解。(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1、民事訴-訟中:(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專利糾紛案-件等。2、刑事訴-訟中:(1)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行政訴-訟中:(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三)地域管轄的確定原則1、民事訴-訟中:(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例外規定;(2)民事訴-訟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2、刑事訴-訟中:(1)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2)最初受理地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審判為輔;(3)刑事訴-訟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3、行政訴-訟中:(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3)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四)管轄權的轉移1、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2、刑事訴-訟中: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3、行政訴-訟中: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干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五)審判組-織的人數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是三人以上的單數即可,沒有更具體的人數要求。2、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除了須是單數外,還要求:對于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人組成,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至七人組成;對于第二審案-件,合議庭應由三至五人組成。3、行政訴-訟中: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是三人以上的單數即可,沒有更具體的人數要求。六)回避申請的決定權1、民事訴-訟中: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等非審判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2、刑事訴-訟中: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等非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3、行政訴-訟中: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非審判人員回避,由審判長決定。(七)公開審理的情形1、民事訴-訟中:(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2)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2、刑事訴-訟中:(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以及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2)當事人提出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3)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3、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注意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在不同的訴-訟中,是應當不公開還是可以不公開。(八)申請恢復訴-訟期間的時間1、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2、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5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3、行政訴-訟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九)近親屬的范圍1、民事法-律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2、刑事訴-訟中: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3、行政訴-訟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期間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后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人。2、刑事訴-訟中:(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2)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但法-律及有關文件沒有規定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時間。3、行政訴-訟中:(1)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后,應當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2)在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3)受訴法-院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法-院對符合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十一)是否準許撤訴1、民事訴-訟中: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也可以裁定不予準許;不準許原告撤訴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時作出缺席判-決。2、刑事訴-訟中:(1)公-訴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也可以裁定不予準許;(2)自訴案-件:在宣判前,自訴人出于自愿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3、行政訴-訟中:在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也可以裁定不予準許;不準許原告撤訴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時作出缺席判-決。(十二)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后能否再次起訴1、民事訴-訟中:(1)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2)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2、刑事訴-訟中:(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公-訴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行政訴-訟中:(1)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并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十三)第一審程序的審理期限及批準延長1、民事訴-訟中:(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2、刑事訴-訟中:(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和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3、行政訴-訟中:(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2)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十四)送達判-決書的時間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10日內向當事人送達判-決書。2、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客觀:

我國的行政訴訟法有以下兩種形式:一種是行政訴訟法典。這就是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頒布的,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這部法律分11章75條,主要內容有行政訴訟法的重要原則;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管轄、受理、審理和判決;行政訴訟參加人;行政訴訟的證據;執行;行政侵權賠償責任;涉外行政訴訟等。另一種是散見在許多具體的、單一的法律、法規中的行政訴訟法律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規定:“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后五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類似這樣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許多法律、法規中都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就行政訴訟所作的某些解釋和規定,也可以認為是我國行政訴訟法的一個特殊組成部分。行政訴訟法在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支持國家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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