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和預防犯罪需要決定罰金數額。罰金應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犯罪坐牢了沒錢交罰金的,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繳納,近親屬無力繳納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罰金的繳納分為以下五種情況:
1、限期一次繳納,主要適用于罰金數額不多或者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并不困難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內將罰金一次繳納完畢;
關于這里的指定的期限,是指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限期分期繳納,主要適用于罰金數額較多,罪犯無力一次繳納的情況。限期分期繳納使罰金繳納時間有一定伸縮余地,在金額支付上可化整為零,有利于罰金刑的執行;
3、強制繳納。判決繳納罰金,指定的期限屆滿,罪犯有繳納能力而拒不繳納,人民法院強制其繳納,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4、隨時追繳。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5、減少或者免除繳納。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罰金。
罰金的特征如下:
1、罰金是一種財產刑,犯罪的多樣化決定了刑罰的多樣化。如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等等。根據相關規定,罰金刑屬附加刑的范疇;但罰金刑仍然具有國家強制性、適用對象特定性等刑罰的基本特征。但就罰金而言,同樣屬于給予犯罪的刑罰處罰;
2、罰金以強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為內容,具有專一性。實質為國家剝奪犯罪分子對部分金錢的所有權;
3、罰金的適用主體只有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權對他人或單位適用;
4、罰金只能對觸犯刑律的自然人或法人單位適用。
罰金與罰款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罰款屬于行政處罰,罰款屬于刑事處罰;
2、執法機關不同。罰款一般由行政執法機關決定,罰款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3、適用對象不同。罰款適用于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分子,罰款適用于違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4、不同的概念。罰款是由人民法院強制被判刑的人在一定期限內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與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一樣,是一種刑罰,前提是被判處罰金的人構成犯罪。罰款和罰款不同。雖然也是剝奪一定金錢,但不是刑罰。適用對象一般不是犯罪分子,而是不達到犯罪程度的違法人員。罰款問題比較復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刑事案件中 罰金和沒收財產 判決如何執行, (一)執行機關罰金、 沒收財產刑 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219、220條的規定,罰金和沒收財產刑的執行機關都是人民法院。執行沒收財產刑時,可以會同 公安機關執行 。 (二)執行程序 1.關于罰金的執行。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后,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就同一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予以折抵。 2.關于財產刑的執行。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 沒收的財產 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對判處財產刑的犯罪分子,在本地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執行后或者無法執行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執行財產刑的財產直接上繳國庫;需要退賠的財產,應當由執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賠。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