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立案就抓人嗎
刑事自訴立案就抓人嗎一、刑事自訴立案就抓人嗎
1、不是立案就能抓人。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逮捕決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時,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審查批捕部門審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二、經偵叫去談話會抓人嗎
1、公安機關進行經濟偵查期間,如果符合條件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的強制措施;
2、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
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如下:
1、立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
2、偵查,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起訴,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于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
5、執行,刑事執行機關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裁定;
6、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包括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裁定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核準死刑的判決和裁定;
7、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以及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判決和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法院立案,審查時間是幾天?
法院對民事、行政立案審查時間是七天;對刑事自訴立案審查時間是十五天;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立案審查時間是三十天;對執行異議之訴立案審查時間是十五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三)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四)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
第十二條 登記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審判庭審理。
第十三條 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參考資料來源: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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